大学校长不得在校办企业兼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06:51 浙江日报

  据新华社广州5月9日电 (记者 彭梦瑶) 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积极推进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高校校级领导不得在校办企业中兼职,也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通知规定,高校的院、系、所、部、处、教研室等一律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原已创办的企业其股权和资产一律划归资产公司。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此外,通知还明确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其他任何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