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天数及工资福利都将写入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06:51 浙江日报

  本报杭州5月9日讯(记者 袁艳 通讯员 钱蕾) 我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将会多一份保障。今天,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即日起,我省已建有工会女职工组织并且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要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该合同签订率在今年底要达一半以上,明年底要达80%以上。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女职工经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四期”特殊保护、男女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平等教育等方面。合同规定,企业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提拔、使用,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男女平等。企业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女职工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享有的福利待遇。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企业要与企业工会女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后,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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