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新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07:45 兰州晨报

  我省新修改的《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开始施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本报讯(记者朱婕)5月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省对2000年11月27日颁布的《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改。与7年前的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女性生育补助费、参保农民工生活补助等作了许多新规定。新办法已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三个条件

  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具体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非港、澳、台和非外国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两年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单位不参保双倍赔偿失业人员

  城镇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每有一名受侵害劳动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参保女性生育可领3个月补助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与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的3个月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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