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院对专业人才犯罪量刑考虑其贡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08:4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制定了《关于全市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和谐司法理念的具体措施》。《措施》明确提出,发生在家庭成员、同事、邻里间等较为亲近的人之间的伤害、盗窃等4类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等3种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措施》规定,对下列4类案件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要适用非监禁刑:一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较为亲近人员之间因琐事发生的伤害案件及盗窃等侵财案件,被告人积极补救犯罪后果,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二是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考察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不大,真诚悔罪的;三是对专业技术人才犯罪的案件,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他们对国家社会作出的贡献,对他们予以宽缓处理,激励他们继续为国家社会发挥专业所长;四是各类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主动投案、积极退缴赃款、配合有关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等悔罪表现的,要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措施》提出,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轻微使用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物品,但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的;或未成年人系又聋又哑或盲人,或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或是被胁迫的等3种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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