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规定超37℃发高温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10:22 光明网

  本报讯据《人民日报》报道《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前日获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6月1日起,劳动者在37℃以上(包括37℃)的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根据高温天气程度,向劳动者发放每天5至20元不等的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每天5至20元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同时,《办法》将高温天气界定为三个标准,即气象台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40℃以上为强度高温。

  《办法》规定,劳动者在中度或强度高温天气下工作,除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享受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至20元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中度高温日工作不超6小时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不同阶段高温程度,采取多种方法防暑降温,防止中暑事故发生。在中度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个小时。在强度高温下,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应当停止工作。

  在中度及强度高温天气下,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安全生产。

  另外,该《办法》还对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工作引起中暑的工伤认定进行了细化,同时规定了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目前,重庆市惟一适用的高温法规,还是国家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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