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合同6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10:26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兰) 今后,委托拍卖行拍卖艺术品时,如果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拍卖行有权中止拍卖该拍品。

  昨天市工商局发布了《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该合同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

  合同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拍卖行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但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拍卖行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行不得确认成交。如果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拍卖行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拍卖行由此受到的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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