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骗状告律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12:37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陆慧 通讯员刘宁报道

  购买商铺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作见证。不料,花钱请来的律师,在见证时未尽职,导致房屋首付款28万余元被骗。事后,付先生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日前,中院二审判决维持闸北法院原判,律师事务所赔偿付先生7万元,退还服务费3000元。

  买商铺请律师见证

  2004年7月,付先生得知凯旋路上的一大厦商铺正采取售后包租的形式对外销售。商铺出卖人即房产商承诺,已和包租商订有包租协议,只要购下商铺,即可将商铺出租给包租商,付先生决定购买该商铺。

  23日,付先生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对所购房屋进行包租进行见证,并支付3000元服务费。随后,两位律师与付先生一起来到商铺的售楼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先生购买凯旋路3580号2F26号商铺,面积20.51平方米,价款72万元,首付款28.8万元,但房屋买卖合同上仅印有房产公司的字样,无该公司盖章。随后,付先生又与商铺的包租商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

  包租商及其担保人上海申融投担保有限公司,在租赁合同上盖章,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租赁合同出具了见证书等。之后,付先生陆续将房款28.8万元支付给包租商,8月16日收到盖有房产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

  房款被骗状告律师

  不料,包租商竟是个骗子,利用包租商铺之机,私刻房产公司的公章,在收取了付先生等人买商铺的首付款后,携款而逃。去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房产公司”收取付先生房款28.8万元的行为,系包租商涉嫌犯罪的行为,驳回其诉请。

  在被骗房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下,付先生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以被告未尽审查义务,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请求判令被告酌情赔偿损失14.4万元,退还服务费3000元。

  被告律师事务所辩称,法律服务合同的内容不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付先生支付的购房款28.8万元是其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被骗,他把钱交给了包租商,而不是房产公司,致房款被包租商所骗,这一后果是付先生自身原因所致。该款被骗不属于损失,付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债务人主张。被告见证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及担保人主体确切,与房款被骗无关。被告只同意退回3000元律师费,不承担其他损失赔偿的责任。

  事务所赔偿7万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所购房屋进行包租进行见证。但当时,出租人尚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租赁合同的效力待定。但被告却见证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违反了对见证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法定要求,当属违约。原告应当知道房屋的出卖人是房产公司,却将购房款支付给包租商,导致其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责任在于原告。

  原告的购房款是被包租商所骗,故包租商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原告购房款至今不能追回的直接原因,且存在赃款不能或不完全能追回的风险,故原告被骗的28.8万元可以认定为损失。虽然包租商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但被告未能提供正确的见证意见,使原告丧失了避免风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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