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有望可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国土房产局政策法规处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李薇报道:为规范停车位出让、转让行为,界定停车位产权归属,深圳制定了《深圳市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代拟稿)》。前日,该办法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国土房产局政策法规处表示,各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可于本月15日前,书面反馈至该处。

  时钟车位外的停车位可转让

  《办法》将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中要求必须设置时钟停车位,以供临时停车使用。《办法》中规定,除时钟停车位外的配建停车位及增设停车位可以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但是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增设停车位的转让必须首先满足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需要。

  据有关专家解释,“所谓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主要指的是该建筑物各个分散的小业主。因此,也可以理解成配建停车位的受让对象只限于小区的业主,增设停车位的转让也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他透露,《办法》实施后,有望建设更多的停车位,以缓解当前的停车位紧张局面。

  停车位经登记有产权可出租

  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增设停车位的承租人还可以为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但配建停车位的承租人仅限于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

  据了解,在《办法》正式施行以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停车位为共有设施的,停车位仍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不得另行处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为共有设施,且依照技术规范不作为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停车位,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区分所有权人就停车位的权属存在着其他约定的,在《办法》发布后,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定。

  符合《办法》规定的,可在补交地价后,办理产权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视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设施,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与维护,不得另行处分。

  (子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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