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通报5大事故处理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16:48 光明网

  

安监总局通报5大事故处理情况

  图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新华网姚勇摄

  李毅中:重典治乱导致事故瞒报多发之说不正确

  新华网北京5月10日电10日,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和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介绍五起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瞒报事故多发与国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有关系的说法不正确。

  发布会上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向李毅中提问说,在我们的印象中,广西南丹瞒报事故出现的比较早,影响非常恶劣,后来又相继发生山西繁峙金矿、山西左云煤矿等瞒报事故,去年下半年以来瞒报事故更为严重。有人说,这与国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有关系,在刚性指标的重压下,瞒报事故成为极少数企业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本能选择,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正确的看待?瞒报事故的情况到底多么严重,如何坚决打击这种行为?

  李毅中回答道,这个问题确实是群众所关心的问题。今年以来瞒报、逃匿事故是接连发生。据我们统计,一季度以来,煤矿有9起重特大事故经核实是瞒报的,占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这个比例不小。但是简单的把这个现象归结为我们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下达指标,说在刚性指标情况下地方如何,这个说法我不赞成,不正确,至少是误解。

  恰恰相反,我们的症结就在于责任制不落实,我们的症结就在于处理上矢之于宽,矢之于软,这是我们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弊端,因此才要重典治乱,依法治安,才要落实责任制,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一些事故责任人、不法业主,为什么出现瞒报、谎报、逃匿的情况,轻一点说存在侥幸心里,以为瞒报别人就不知道了,以为逃跑以后时过境迁就不了了之了,重一点讲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事实证明,他也没有瞒住,他也没有跑掉。在群众举报和媒体举报之下,各地政府立即组织进行追查、追逃,严肃处理,很快就真相大白了。

  至于怎么办?李毅中说,首先是加大依法治安的力度。大家知道,《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39条作了补充,已经确定了事故瞒报罪。高检、高法关于矿山违法案件的《司法解释》第6条、第7条对瞒报罪,什么是严重情节、什么是特别严重情节,这两条作了司法解释。6月1号生效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36条、39条,分别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最近有两个案子的宣判结果可能大家注意到了,一个是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透水56人死亡,矿主和乡领导人勾结起来瞒报,最后对副乡长判12年,矿主判16年。今年“3.18”山西晋城煤矿发生爆炸火灾事故,21人死亡,晋城市人民法院从快从严判决,对实际控制人数罪并罚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对副矿长判20年,罚款100万元。

  这些对全社会都是强而有力的信号,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我们司法机关下决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是从严执法,一方面是依靠广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举报,在这种情况下,让那些瞒报、谎报、逃匿无处藏身。

  监察部副部长通报:5起特别重大事故共处理133人

  新华网北京5月10日电10日上午10时,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和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介绍五起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陈昌智通报了今年以来已经查结的5起特别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陈昌智说,近年来,各级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认真履行职责,把参加事故查处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去年以来,把查处重特大事故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治本措施,深挖细查事故背后涉及的腐败问题,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事故的频发,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得到深入推进,责任追究进一步得到落实。这5起特大事故刚才李局长已经介绍了,我就不再重复了。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中,共处理13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2人(包括给予行政撤职处分27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4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34人。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51人。如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司法机关已批准逮捕或立案侦查15人,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4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5人,涉嫌伪造公文罪1人,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5人。他们主要是违反《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违反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非法组织生产;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玩忽职守等。

  二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26人。如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该煤矿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严重,超能力组织生产;轩岗煤电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他们主要是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超能力生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

  三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37人。如在重庆市“10.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和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都暴露出有关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的煤炭工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问题,以上部门有3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19人。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了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未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共有19名地方政府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包括4名厅级领导干部。

  各级监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除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外,还加大了对瞒报事故、权钱交易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的工作力度。如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对原刘官屯煤矿矿主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和开平区有关干部入股煤矿问题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给予党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这是通报的5起重大事故的追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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