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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非法拆迁第一案调查:物权保护举步维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02:45 燕赵都市报
这些年,这个地方檀武振已记不清自己到底来了多少次,每来一次就伤心一次。 在拆迁出来的空地上,拆迁户丁洪福(音)摆了3张台球案子维持生计,背后就是省博物馆。摄影/记者贾恒 ■调查人:本报记者 李文河 ■调查地点:石家庄市 ■调查事件:八次裁定,四次判决,一起非法拆迁,历经八年抗争,目前只赢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公正。“省会非法拆迁第一案”,见证了法治的进程,更见证了一个普通公民物权保护的举步维艰。 1. 檀武振,被拔掉的“钉子户” 没事的时候,老檀就到省会西大街这地儿看看,这些年他已记不清自己到底来了多少次,每来一次就伤心一次。 老檀叫檀武振,省物产集团干部,今年66岁。1999年1月11日,他在西大街的一处私房被强行拆迁,8间房的一个四合院,转瞬间被夷为平地,原因是“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拆迁。” 檀武振:“你拆我的房子得先给我个理由吧。先说是建绿地,咱同意。后来一问不是这么回事,后又说建广场,也是公益的,咱也同意。再后来一问,还是没这回事。我说,旧城改造咱支持,我是老党员、老干部,明白这点道理。修路、建广场、建绿地都行,就是盖了大楼也给政府带来收益,也成。但你得告诉我拆了我的房子干什么吧?!我就较这个劲儿———拆了我的房子,腾出地方给谁用?给我看一下合法手续行不?” 张开恩(河北政法学院教授,檀武振的代理律师):“我接手这起案子时,房子已经强拆完了。我们调查了一下,发现他们简直胡闹哩,根本就拿不出什么合法手续。” 檀武振私房所在位置,现在可谓是“风水宝地”,就在省博物馆西门,离博物馆不到30米,被拆前是范安路副28号。 檀宏伟(檀武振儿子):“那时也是‘风水宝地’呀,地处市中心,一个四合院,院子里全是葡萄架,证照齐全,说拆一推就平了。” 丁洪福(音),1997年范村旧城改造的拆迁户,檀武振的邻居,目前在西大街路东空地摆了3张台球桌,一天收几个钱。 丁洪福(音):“拆了以后,这里曾堆了几年垃圾,乱得不行,后来政府出钱把这儿铺上了地砖。” 但檀武振家的那块地没有铺,檀武振后面的邻居———一家医药公司改造了一下,租给别人做“香辣虾”生意了。 檀宏伟:“‘香辣虾’原来也是我们家的,后来卖了,原是东开门,现在凸出的门面占的是我家的地儿。” 檀武振和儿子习惯称“这是我家的地儿”。 檀武振:“我是‘钉子户’,被拔8年了,我还是‘钉子户’,法院终审判了,政府是非法拆迁。我没签一个字,没拿一分钱的补偿,房产证、土地证都写着我的名呢,当然是我家的了。” 2. 一纸决定命运的强制拆迁决定 从法院卷宗里复印出的这份强制拆迁决定,决定了檀武振8年的噩运,但原件他一直没有看到。 关于对檀振武私房进行强制拆除的决定 根据石市计投(1997)398号,石规管征字(1997)第71号,(1997)市土批字第045号,市规划局规划红线图和市拆迁许可证(97)第14号文件之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范村范安街付28号檀武振在拆迁红线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拆迁,且拆迁期限已过,影响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的执行,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如檀武振对本决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市拆迁改造办公室)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98年12月10日(落款公章) 檀武振:“强制拆迁决定是长安拆迁办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依据吧,卷宗里没有。 官司打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有了,却是一张让人疑惑顿生的复印件,没盖公章。 复印件还有意把落款部分折一角,只有‘石家庄市长安’的字样和半面公章,‘98年12月10日’的日期竟然是在折过角的一面新写后复印上的。” 记者问檀武振:“为什么没有原件呢?” 檀武振:“因为他们当时是以长安区拆迁指挥部的名义拆的,指挥部是个临时机构,怎么执法?他们当然知道这样不妥,怎么出原件啊?这也是我官司赢了,才有人告诉我的。” 但就是这样一个羞于见人的一纸决定,一审法庭却认定它合法有效。 檀武振:“更可气的是,调查笔录还作假。” 在该案卷宗里,记者看到这样一张调查笔录: 调查人:崔建苏维艳 被调查人:罗坤安玮 问;关于你办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你办石长拆安(1998)第1号强制拆除的决定,是否已被申请执行人,什么时间送达的,现被申请人是否申请复议? 答:两次给被申请执行人檀武振送达,均因找不到他本人没有直接送达,后塞进范安街副28号门缝里了。 问:什么时间送的,有什么证据? 答:第一次是1998年11月25日,有日记笔录为证。第二次是1999年1月1日在石家庄日报上通知的(原因多次通知不到)。 檀武振:“简直是笑话。强制拆迁决定是1998年12月10日才作出的,他们说在1998年11月25日送的,提前半个月他们就送达了?” 张开恩:“决定根本就没有送达当事人,这要书面送达的。但长安拆迁办是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一次送达是假的,第二次送达明显违背民诉法公告送达的规定,即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和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 檀武振:“我们一家一直住在那里,直到强拆的头一天晚上10点多才搬走,就没见谁送过这个决定,如果看到,我早申请复议了。” 但以此为依据,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1999年1月7日当天就立案,发了个强制拆除公告,限檀武振一家三天时间搬迁,同年1月11日上午就把檀武振的房子给拆了。 1999年3月9日,檀武振将此事起诉到长安区法院行政庭,要求撤销那个决定,法院第二天就出了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过了诉讼时效了,依据的就是那份调查笔录。 张开恩:“是否超过时效,那是庭审应该查明的事项,哪能一屁股坐在政府一边,一点机会都不给老百姓?!” 檀武振无奈中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了裁定,认为长安区法院的这个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立案受理。长安区法院这才受理了檀武振的案子。 3. 长安区法院一审维持强制拆迁决定 檀武振本不打算请律师的,因为这个案子非常简单,他觉得凭自己的法律常识,就该胜诉。 檀武振:“后来发现,不请律师不行,阅不了卷,当时就请了有权威的河北政法学院的两个教授,专门研究行政法、民法的专家刘江格、张开恩代理这个案子。” 法律专家把诉讼的核心放在“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上。 张开恩:“法院判拆迁办行政违法,一条就够了。” 这一条就是《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 市区内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裁决作出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不拆的,由市政府责成拆迁主管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据此,长安拆迁办甚至是长安区政府都无权作出那份强制拆迁决定。 但在2000年3月21日,一审行政判决出来,维持长安拆迁办的那个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石家庄市长安拆迁改造办公室是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被告向原告檀武振送达强制拆除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檀武振:“什么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这是单纯办案水平低的问题吗?我翻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也没找到这么一条规定,法院判决钉是钉、卯是卯,能笼统地说据某某之规定,不引具体条款就判决?糊弄小孩哪?!” 张开恩:“上次伪造的送达,这次不能用了,长安拆迁办又在法庭上编造了一个送达日期,称其是在作出决定的当天将决定书塞进檀武振家门缝的,还当庭宣读了两位见证人的书面证言。” 记者看到了这张书面“证明”: 1998年12月10日,我受长安区拆迁办的委托,同办事处一综治员一起到范村范安街28号檀武振家送达《拆迁决定》,当时因檀家无人,而我们又有其他工作急办,故将《拆迁决定》塞进檀武振家门缝中留置送达。 1998年12月14日 写这个证明的是长安区原青园街办事处领导康某。 2007年4月10日上午,记者找到他本人。 康某:“是我写的,当时拆迁办主任张玉柱找到我,让我写的,签着名呢,应视为送达。” 记者:“那你真去了吗?” 康某:“我哪有时间去,应该是办事处另外两个人去了吧,范村当时归我们办事处管。” 张开恩:“他就是说真去了也无效,民诉法第79条留置送达有规定,只有见证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才合法有效,而长安拆迁办根本就没有送达回证。” 一审庭审时,长安拆迁办出示了一则“工作职责”。其中第四条有这样的表述: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面还有长安区一副区长“同意”的签字。 张开恩:“工作职责既不是法律、法规,又不是细则,怎么能作为自己有权强拆的依据?区拆迁办是拆迁安置的具体执行人,根本没有审批拆迁的权限。另外,强制拆迁不存在申请复议问题,国务院、河北省以及石家庄市有关拆迁规定,在强制拆迁问题上均没有‘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而长安拆迁办强制拆迁决定中却称,如檀武振对本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市拆迁改造办公室)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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