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受次公审“强迫乞讨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04:07 东方早报

  早报讯昨日,深圳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了一宗四名成年人涉嫌买卖、租赁、胁迫三名残疾儿童乞讨案。福田区检察院首次以我国去年新颁布的《刑法修订案》新增法律条款为法律依据,以“强迫乞讨罪”对三名被告提起公诉。据悉,此案为深圳甚至可能为全国首宗以“强迫乞讨罪”起诉的案件。

  被告四人中,宫某备与王某臣、宫某兰夫妇,均年过半百,既是文盲又是法盲,在深圳租住沙尾一出租屋。而被告王某林是王某臣夫妇的儿子,曾在深圳从事保安员工作。四人均是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宫集镇人。三儿童伤残程度4-7级

  检方当庭指控:被告王某臣、宫某兰夫妇,自2002年5月起,以年租金2000余元后升至约4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迎风”(音)处租下被害人残疾男童小宁。两人将孩子带至深圳后,以打骂、不给饭吃等方法,强迫小宁乞讨,占有乞讨所得。

  据两人向警方供述交代,小宁一年可乞讨1万5000元左右。案发后,福田警方救出小宁,经鉴定骨龄为13.1岁,伤残程度四级。

  2005年6月,宫某兰和儿子又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安徽老家宫某田(在逃),孟某兰(在逃)处买下被害人小梅带至深圳,而后胁迫其和小宁一起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小梅年可为夫妇两人乞讨约四五千元。经鉴定,小梅骨龄12.7岁,伤残程度六级。

  2006年6月,宫某备将被害人哑女小凤带至深圳,和王某臣夫妇一起,以同样方式强迫小凤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经鉴定,小凤骨龄12岁,伤残程度7级。

  2006年8月,福田警方根据举报,相继将四人抓获归案,救出被控制三名残疾儿童,送往深圳救助站。此前无“强迫乞讨罪”

  检方根据去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条款,以“强迫乞讨罪”追究王某臣夫妇刑事责任;以“强迫乞讨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宫某备刑事责任;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王某林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王某臣夫妇当庭认罪,称自己是文盲,表示不应该带着残疾儿童乞讨。但两人反复强调,他们靠拣废品为生,收留小宁和小梅是出于善意。

  宫某备则表示,哑女小凤为过失妻子所生,与他是父女关系。他认为自己无罪。

  之前,我国尚无“强迫乞讨罪”的罪名,福田检察院根据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条款归总出该罪名,并对被告提起公诉。经过激烈辩论,审判长表示休庭后再择期宣判。《南方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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