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盗抢机动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04:41 深圳商报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盗抢机动车

  买卖行驶证要判刑

  【新华社北京5月10日电】(记者田雨)为进一步加大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公布了《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5月1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隐藏、销售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其他证明和凭证等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行为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还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形式合法化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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