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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煤矿主签私了协议瞒报多起矿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通讯员 王晓斌 本报记者 储皖中 “云南省宣威市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仅我知道的就有5人死亡、20余人重伤。事故发生后,煤矿老板公然私了,欺上瞒下。死伤者及其家属到地方主管部门多次反映,却无人过问……”这是记者近日收到的一封举报信的内容,5月8日至10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死伤者家属 煤老板私了都是为了瞒报 在知情者的带领下,记者来到宣威市东山镇的瓦路煤矿和田中间煤矿。 在东山镇,记者来到在瓦路煤矿事故中死亡的王庭华的家。他的家人有点惊慌,对任何事情都不敢承认。 据知情人介绍,煤矿老板在当地有钱有势,大部分死者家属都不敢把消息传出去,怕被报复。由于死者家属当时和煤矿签订了“死亡协议”,如果死者家属敢把消息透露出去,不但拿不到死亡补偿金,还有可能被人“收拾”。 记者找到在煤矿上班的王某,据他介绍,王庭华是2005年6月在瓦路煤矿2号井的一次事故中,被脱落的顶板当场砸死的。煤矿采取私了的方式,赔偿了王庭华家属16.4万元。 按照举报材料上提供的死者名单,记者又找到了另一位死者王庭标的父亲。据他介绍,王庭标是在2006年11月2日田中间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死亡的。事后,田中间煤矿和他签了一份“死亡协议”,煤矿共赔偿了33.8万元。 除了这两个人,同样因为在事故中死亡,瓦路一社王庭保的家属拿到了矿上赔的13万元;马场的秋学雨家属,一次性拿到矿上给的赔偿金33.8万元。 2006年1月3日,在瓦路煤矿发生的一起安全事故中,正在1号井下作业的瓦路八组(湾子村)的李在柒和弟弟李在文,被不明气体毒昏,李在文被抢救过来,李在柒被毒死。煤矿与李家“私了”,签了一份处理协议书,上面写道: 李在柒于2006年元月3日晚来矿上上班被气体闷死,1月4日在煤矿会议室进行了协商并签定(应为订———编者注)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反悔谁方就应负法律责任,而且还要负责另一方受干扰的一切费用(其中:伙食费、车旅费、工时费和其他一切费用),煤矿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3.8万元,协议签订之时起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问题。 在协议书上,记者看到有李启彪等3位矿领导的签字。 “被砸死了家属还能拿到点钱,比我们‘幸运’多了。”记者随后走访的一些在事故中受重伤的工人说,他们都是在煤矿顶板脱落事故中受的伤,事后多次找煤矿方解决补偿问题,至今还未得到妥善处理。 在田中间煤矿事故中:2006年,徐田虎下肢瘫痪;2007年,李纪后坐骨神经严重受伤,现已死亡;李在田,现已残废,李继本伤势严重。 在瓦路煤矿事故中:盐水村的李起林下肢瘫痪;小海子村的王小常下肢瘫痪;徐家村的徐祥扩,第1、2、3、4节腰椎骨折;盐水村李在敏、李继党、李起引、李起任4人重伤;协法村尤开稳重伤;德马村王庆伟、王庭海、王庭环3人重伤。 煤矿老板 是他们自己把自己砸死(伤)的 记者来到瓦路煤矿,找到了副矿长李启应(合伙人之一)。 “近年你们矿发生的这些安全事故有没有向上级部门报告过?”记者问。 李启应不耐烦地答道:“死掉的那些人是他们自己把自己砸死的。李在柒是跑到矿井下偷东西被砸死的,跟煤矿没有关系。这些事情政府早就协调解决过了。” “我看到你们瓦路煤矿和死者家属签的协议,上面写着是井下作业时出了安全事故,李在柒是被气体闷死的。如果是偷东西被砸死的,煤矿为何还要赔偿死者家属33.8万元呢?”记者问。 李启应拿出一叠协议给记者看,并说:“所有事情都是签过协议解决掉的,他们还要到处告,太没有道理了!你们不信可以去找政府。” 随后,记者来到田中间煤矿,但始终无法联系到煤矿领导,工作人员都说自己是新来的,什么也不知道。 东山镇政府 煤矿事故隐瞒不报情况属实 记者来到东山镇政府,采访了主管安全的李副镇长。他告诉记者,近年来,东山镇政府从来没有接到任何有关煤矿安全事故的报告。他说:“在我们这些地方,煤矿出现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情况比较突出,有群众反映到我们这儿的时候,政府就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督促煤矿方解决问题,但煤矿方就是拖着不办,政府也拿他们没有办法。” 记者把死伤者的名单一一介绍给李副镇长,他说:“我也是第一次听说。”对记者说的安全事故,李副镇长未做任何表态。 知情人揭底 事故瞒报最大获益者是矿长 一位多年从事煤矿经营的知情人向记者透露,事故隐瞒不报,矿长和当地领导是最大“赢家”,矿工则是无辜的牺牲品。 他说,隐瞒不报,煤矿可以免去停产整顿之忧,从而节省一大笔技改费用。煤矿只要不停产,每天就都有大笔利润进账。如果停产一天,按照一个年产3万吨的煤矿来算,每天要损失3万元以上,一年就是1000余万元。 近年来,国家对安全事故一直抓得很严,出了问题,首先处罚煤矿和当地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只要一出安全事故,能瞒就瞒。花一笔钱把死者家属搞定,再给一些领导送点封口费,就能把事故抹平。 这位煤矿经营者还说,有些地方的主管领导,只要找到“由头”(比如:私人建房、搬家、儿女嫁娶等)都会向煤矿索要大笔礼金,而当煤矿出现安全事故时,就主动帮老板把事情摆平,同时也减少了当地的煤矿“死亡指标”。本报宣威(云南)5月10日电 编辑手记 在今天(5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透露,今年以来,瞒报、逃匿事故接连发生。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一季度以来,煤矿有9起重特大事故经核实是瞒报的,占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 而通过记者对宣威市这两家煤矿的调查可以发现,小煤矿发生事故后,瞒报现象更为严重。 煤矿事故“瞒报私了”,对于受害人和矿主而言,都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受害人家属可以及时得到一大笔赔偿金,矿主也因为瞒报而免除了被停产整顿、追究责任的后果。 然而,更多的矿工成为“瞒报私了”的牺牲品。因为矿主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在事故发生后,就要加倍地赚回损失。现实中,不进行任何整改就投入生产,从而导致事故再次发生的事例,并不在少数。 瞒报事故暴露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和违法顶风作案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份份带血的“死亡协议”,客观上助长了瞒报行为的发生,瞒报者因家属的妥协、“死亡协议”的签订而胆壮。这实在是瞒报事故行为所产生的重要原因。假如没有妥协和“死亡协议”,有的只是死难矿工家属的举报,恐怕瞒报行为会大大减少。如果,我们用制度保障死伤矿工获得高于“私了”的赔偿,如果我们在对瞒报者的处罚规定中,将“私了”的各方都包括进去,也可能有效地控制瞒报行为的发生,使安全生产事故的真相公之于众。 相关链接 处罚瞒报者的法律依据 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监察部、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若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要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对瞒报罪中什么属严重情节、什么属特别严重情节作了司法解释。 将于6月1日生效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5、36、39条,分别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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