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保局提出加强污染物减排管理工作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10:29 中国环境报

  胡鹤霄

  本报讯 为确保河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真正做到主要污染物减排与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费征收和环评审批等环保工作的有机结合,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河南省环保局就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到2010年,全省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0.8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6%以上;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控制在134.2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4%以上,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73.8万吨。

  基本原则包括:统筹兼顾原则。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要统筹考虑“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等多种因素;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相统一原则。排污量核定数据作为环境统计、发放排污许可证和征收排污费统一使用的基本数据;以新代老、增产减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应通过区域削减、等量替代和企业挖潜改造等措施解决。

  主要污染物总量分解与核定

  (一)总量分解。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将省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在确保实现“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辖区内河流目标断面水环境质量等因素,及时分配到所辖县(市、区)和重点排污企业,经省环保部门审核后将分配情况按要求上报。

  (二)排污量核定。基层环境监察部门会同环境统计、污染控制和环境监测部门,在排污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认真核定每一个排污单位(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产污和排污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核定数据的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排污量核定数据的真实性。

  (三)建设项目排污量的确定。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区域,在没有完成削减任务前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企业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通过内部挖潜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和深度治理等措施解决;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应通过区域综合整治、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予以解决。

  (四)总量控制数据的统计上报。环境统计部门严格审核并汇总重点源和其他源排污总量(包括生活排污量),经环保局审定后,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辖市环保局于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分别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贯彻环保总局〈关于做好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报省环保局。

  总量控制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全面实施重点源的排污许可与监控。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安装浓度和流量在线监控设施。各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校验监测,并按照校审过的在线监控数据,计算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未能如期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任务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依法从严给予包括停产、关闭在内的行政处罚。

  (二)加强河流目标断面监测管理。目前全省已在43个河流出境断面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并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今年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目标的依据。对于出境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省辖市,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要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许可证规定限值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能足额征收排污费的下级环保部门,按照《河南省排污费稽查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法责令足额征收或直接征收欠缴的排污费。

  (四)新改扩建项目替代源和替代量的核销。凡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需通过区域替代方式解决的,地方政府应按照关闭企业的标准将替代源关闭到位,吊销营业执照;凡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需通过企业自身解决的,必须按环评要求进行核定;凡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需通过区域集中减排工程解决的,地方政府应督促和协调集中减排工程按期投入运营。

  (五)加强重点源的动态管理。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要按国家环保总局排污申报要求及时进行排污量的变更申报,环保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重新核定,适时掌握辖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变化的动态数据。

  (六)加强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建设。2007年11月30日前,省辖市监控平台应与省局实现联网和数据的有效传输,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和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完成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提高到政治任务的高度来认识,要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与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费征收等环保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加强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变化的动态管理,确保河南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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