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机动车赃车最高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06: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司法解释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形式合法化的行为,可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份名为《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等等行为,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实施买卖、介绍买卖等行为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累计达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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