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上调高中择校费 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5日01: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物价部门了解到,今年秋季开学起,合肥市公办高中择校费执行新标准。

  此次择校费最高标准调整为: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各学校下浮不限。

  物价部门强调,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可按规定收取书本费。择校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禁学校各行其是,提高收费标准或在规定的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此次制定的择校费标准暂定一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据了解,以往合肥市公办高中择校生,不分省、市级示范以及普通高中,其择校费均按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学费则另外收取。

  (秦蓓 孙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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