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费略有调高 为经营性收费,"专款专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13: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市物价局昨天核定公布新的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据介绍,原收费标准已到期,新标准考虑到提高保安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相比老标准略有提高。

  保安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不得强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且,此次调整的保安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用于提高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保障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王蓉)

  (保安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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