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燃气管理新规暂停供气不得超过48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07:3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周亚峰 通讯员武成)暂停供气时间不准超过48小时;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气具,可能被罚3万元……昨日,《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与1997年制定实施的原《条例》相比,“草案”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若因施工等非突发原因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燃气企业应提前72小时将停气和恢复供气时间通知用户和燃管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损坏燃气管道。若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将被处1—3万元罚款,直接和有关负责人面临500—2000元处罚。

  此外,燃气企业如需停业、歇业,应当提前60天向原许可的燃管部门报告,违反规定将被处以5—10万元罚款。

  据介绍,目前武汉市约90%的家庭使用各类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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