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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六省获批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7月1日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10:47 新华网
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将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之后,中部六省成为第二批实行该项改革试点的地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举措,对于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城市转型,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高技术产业基地,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历史性意义。 在此次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我国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截至2006年底,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该项政策的实施,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三省一市起到了拉动投资、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的促进作用。目前东北地区试点工作运行平稳,试点办法基本成功。这次实施中部六省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就是要借鉴东北地区的试点经验,同时继续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根据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为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行业为上述老工业基地城市中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行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上述行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可称为从事上述产业为主的纳税人。 暂行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具体行业范围,其中包括上述前7大行业中的37个具体行业。此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必须是符合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范围的纳税人。 根据暂行办法,满足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发生的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必须是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办理退税的程序依次为:首先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对于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其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且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行办法还规定,纳入此次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在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中,还对纳税人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基数的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情形、视同销售货物的纳税人行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以及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另行制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具体管理措施。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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