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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辞退动用民法讨回养老金(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11:38 法制周报-e法网
专家呼吁应尽快立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本报特约记者 郭丛生 孙娟/文 吴之如/图 河南省郑州市须水镇现年60岁的农村妇女李良丽,在临时工岗位上辛勤工作了26年,不想单位却以到退休年龄为由将她辞退,并拒绝为其发退休金。因为没有签合同,她依据《劳动法》打官司输了,律师改用《民法》,最终帮她讨回了养老钱。2007年4月13日,这起案例被评选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件。 工作26年突然被辞退 1974年, 时年26岁的李良丽以“农民临时工”的身份,进入原郑州农药厂工作(后改为沙隆达农药有限公司)。然而,郑州农药厂却没有与李良丽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1年7月,郑州农药厂以“经营调整,减裁人员”为由,在未对李良丽的养老问题做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用一纸“通知”终止了与李良丽长达26年之久的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了工资,全家老小五六口人仅靠她丈夫500多元的退休金艰难度日。几年来,她多次前往工厂、统筹办、人大等单位和部门,要求为自己发放养老保险金,但都遭到拒绝。李良丽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按“劳动争议”打官司败诉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李良丽特意请求律师提供帮助。援助律师替李大妈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农药厂为其补缴养老统筹金。岂料,2005年3月,一审法院根据劳动部门的答复,驳回了李良丽的起诉。 李良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判她败诉。 换用《民法》思路“柳暗花明” 之后,李良丽找到了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马艳艳律师受理了此案。为了准确把握诉讼的切入点,马艳艳律师对本案的证据、法规等材料进行了反复研究,结果发现,关于农民临时工能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国家和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李良丽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依,也没有成功的先例可循。 在劳动法领域寻找不到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马艳艳律师在深思熟虑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民法属于上位法,劳动法属于下位法,当下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理,完全可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救济是不公平的,劳动关系究其实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农药厂应当依照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赔偿李良丽无法享受养老保险所受到的损失。 马律师按照《民法》侵权损害赔偿的思路,替李良丽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按500元标准支付原告退休后的生活费。(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生活费 没想到,一审法院仍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良丽坚持上诉。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她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农药厂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而原告在工作期间也未能及时督促厂方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不支持每月500元的退休生活费,但判被告从2004年10月起,每月按郑州市当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原告生活费。 2007年“五一”前,马艳艳律师收到从司法部寄过来的荣誉证书,该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件,该经验也被推广至全国。 (34213) 法官说法 应尽快立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原告是农民临时工身份,与被告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但由于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才造成原告老无所养。 就此案件,有法律专家认为,在我国经济结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新旧用工形式在交替转变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这就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那么,谁来保证广大农民工能领到退休养老金呢?这应该是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我们的立法部门应该保障农民工能领到退休养老金。要解决农民工享受养老问题,还得通过立法、执法来解决。目前的现状说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是法律不公平的表现,为什么公务人员有养老金,而农民工没有,临时工没有?我们的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凡是用人单位都有责任为全体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金,这是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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