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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学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16:0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 (记者 吴晶) 教育部部长助理杨周复21日重申,根据新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各类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违者将受处罚。在教育部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杨周复说,去年教育部在各地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进行调查。除对个别地区学生公寓式的住宿收费做了微调外,全国各地学校收费的总体标准均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在此期间,有个别地区根据各地区省级政府的批准,也对过去偏低的学费进行了微调。 针对有记者提出的大学收费保持稳定是否会与物价上涨发生矛盾,杨周复强调,虽然学校培养成本与物价上涨有关系,但学校收费标准制定与物价“不挂钩”,而是按照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这在1996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意见》,中国今后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杨周复强调要遵照《意见》,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如果这次《意见》下发后,有的地区的学校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就要按照有关乱收费的规定给予处罚。”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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