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物权法:推动补偿标准的规范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17:58 中国青年杂志

  采访-本刊实习记者 徐卓君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物权法》》于2007年3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通过。13年酝酿,集思广益;八次审议,千锤百炼。《《物权法》》终于瓜熟蒂落。

  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法律,这是“几代人的梦想”,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修改次数最多、历时最长的法律,这是与13亿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它将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物权法》起草专家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物权法》所要保护的重点是个人财产

  记者:《物权法》顺利通过了,您作为《物权法》起草组的专家,有什么感想?

  尹田:《物权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13年,中间经历了很多的波折,特别是在后期受到了很多攻击。《物权法》的通过是一个巨大的成功,它是在排除各种干扰的情况下出台的,作为起草小组成员我很高兴。《物权法》的颁布是私人财产保护的权利宣言,它的最大受益人是我们的普通老百姓。因为《物权法》所要保护的重点就是个人财产。但这并不意味老百姓的生活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很多规则已经存在了,一定意义上的财产秩序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这些分散的规定保护不周全。比如土地权利,以前是通过行政规章的方式规定出来的。重要的财产权利通过行政规章规定,这保护是不充分的。因此实际上《物权法》的任务是制度审核,把分散的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重构、补充、契和,形成一个对财产权完整的保护体系。

  记者:您觉得这次通过的《物权法》还留有什么遗憾吗?

  尹田:作为专家,我觉得最大的遗憾就是这部法在立法后期受到了很多攻击。虽然这种攻击和批评是没有道理的,但这些攻击和批评在一定程度上对《物权法》规则的选择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比如《物权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被删除了,就是关于占有的保护问题,占有的保护就是对于占有的财产,如果被非法侵害了,为了迅速恢复秩序,因此对财产占有人的权利首先给予保护,对于他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问题,放在第二步解决,这对于恢复我国的财产秩序非常重要。而且对财产的占有,规定没有相反证据,就推定为有权占有。这个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规则,它保护财产安全,不至于因为对财产来源有所怀疑,就放弃对财产的保护,就可以任意侵害私人财产。 这个规则是很重要的,但被一些人歪曲和攻击为保护坏人,因此这条规则就被删掉了。

  还有一条规则也在《物权法》上出现空缺,赃物赃款如果被用于经济活动,比如赃物的出卖或者是赃款用来还债,购买了赃物的人或是接受了赃款用来清偿债务的人,是不是应该保护呢?原来《物权法》草案是作了规定的,如果确实是善意的,并付出了合理的价格,在某些情况下要给予保护,但这条规定被人攻击为对侵吞国有资产提供便利,因此这条重要的规则也在《物权法》上出现空缺。

  记者:这次的《物权法》并没有出台实施细则,您觉得是不是有这个需要呢?

  尹田:《物权法》是不会出台什么实施细则的,因为没有这个必要。一部法律就是一部法律,并不是每部法律都需要实施细则的,如果需要实施细则,还不如就把它写进法律,用立法来解决。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界定

  记者:《物权法》规定,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可征用私人财产,这里讲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您如何理解这两者?

  尹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来应当是同义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表达更为准确,讲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本来的含义应当是公共利益,但在理解国家利益的时候普遍出现了一种偏差,涉及国家财产利益的时候,很多人把它等同于国有企业的利益,当把国有企业的财产当作国有财产,又把国有财产当作国家利益时,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就有可能被误认为是损害公共利益。还有的时候,国家利益会被误认为政府利益,但国家利益不能完全等同为政府利益。各级政府可能为了政府利益或是部门利益实施一些行为,但这种地方利益不能等同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所以用国家利益来表达容易引起一些误解。

  记者:公共利益又如何界定呢?比如城管没收小摊小贩,这算不算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尹田:是否要在《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界定引起过重大的争议,最后没有在《物权法》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范围,不可能把它完全的具体化。因为社会生活的发展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化,某种利益是否代表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它不是非常稳定。总的来讲,公权力应用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城管对没有执照的小摊贩进行管制、工商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处理,这些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城市的生活秩序,因此这种行为所要维护的肯定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有一定的范围的,不能由政府说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就是公共利益,但由《物权法》来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又有一定的困难。“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问题已经提出来了,尽管《物权法》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物权法》毕竟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因此有关拆迁和征地的行政法律法规要依照《物权法》确立的原则把它的规则进行合理的修订和安排。公共利益的理解不是太容易的事情,比如在征地和拆迁的问题上,就典型的公共利益而言,表现为修建公共设施的需要,公共设施包括军事设施、机场、高速公路、铁路等等。现在需要讨论的是一些带有商业开发目的而产生的征地是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要修建工厂、开发商品房,带着这样的利益去征地是不是合适,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为什么《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跟这些问题的认识不统一是有关系的,有些人认为这不是公共利益,有些人却不这样认为。

  《物权法》与公民生活的衔接点

  记者:对于拆迁和征用,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事后补偿程序,这会不会对法律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公民应当如何去申请补偿呢?

  尹田:征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拆迁之后对被拆迁户的安置,政府在这两个方面还需要改进。城市拆迁户的房屋和农民土地的价格确立方面,现在确实是存在相当多的损害他们利益的事情。现有的补偿标准没有完全按照市场价格确立,对农民的土地的补偿价格也明显过低。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不但要和市场价格挂钩,还要考虑到农民丧失生产手段之后的最低的生活标准。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来执行补偿标准,事后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补救,但现在看起来,这种途径还没有完全开通,有关争议解决机制还存在障碍。比如有关征地补偿的争议问题最终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但司法的介入还可能存在障碍。完全通过某种行政途径,或者是政府把补偿的矛盾完全推给开发商,由开发商直接和农民或是被拆迁户之间来进行利益的安排的话,我觉得不是一种最好的办法。应该有一个关于征地标准的非常明晰的规定,同时必须要对标准确立一个统一的、合理的、可操作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建立应该交给民众来讨论,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确立一个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标准,然后去强制执行。那么政府和民众在征地拆迁中的对立情绪才可能得到缓解。

  记者:《物权法》第六章提出了一个新的名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您能不能给我们解释一下?

  尹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结构的称呼,主要针对的是高层建筑,因为高层建筑特别是我们的住宅,它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有若干个住户来享有权利。每个单元住户对他的单元房享有一个专有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和其他的所有权没有什么区别,我们把它称之为专有权。它还存在一些公用部分,这些公用部分是不能分割的,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因此对这个公用部分又产生了一个全体业主的共有权。这种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结合起来,我们把它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只是一个名称而已。

  记者:《物权法》专门有一个章节来论述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它能给业主的维权带来什么法律依据?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尹田:首先它确定了业主和业主之间以及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对业主如何投票表决、如何确定重大事项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第二,对业主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调整和平衡业主之间的关系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最后,它还对业主的公共权利作了界定,这些规定对业主的对外关系,与物业公司及开发商等打交道时找到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推动《民法典》

  记者:《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民法典有何意义?我国离民法典还有多远?

  尹田:《物权法》的确立是制定民法典最艰难的一步。《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诞生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物权法》的通过为制定民法典扫清了最大的障碍。我们也认识到,要在五年之内完成民法典的编撰,难度还是很大。但目前来看,民法典的铺垫工作正在一步步地完成。在1999年完成了《合同法》的起草,现在完成了《物权法》的起草,还有《侵权法》的起草,最后还有《民法总则》的起草,还有其他的相关法律的修订等等。

  只要《物权法》的问题解决得比较好,我想民法典的问题解决也会比较顺利。民法典要解决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民法的基本任务是什么,是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这个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下来,将来在民法典上一定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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