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用人单位扣工资不得超过月薪20%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12:30 江南都市报

  【起草背景】

  在未出台《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之前,我省一直是按照2005年出台的《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来规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情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企业工资分配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多样化的工资结构、多种支付方式,一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我省出台《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该规定将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解读

   一、计件任务要70%以上劳动者能完成为标准

  情况举例:南昌市某手工加工厂对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但任务定得很高,使大多数工人完成不了任务,无法拿到所承诺的全额工资。

  办法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者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工资。

  二、实行年薪制也要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情况举例:小李是南昌市某公司的职员,该公司实行年薪制,在年终才会将所有工资一次性付清,但每个月小李的开支要靠家人支付。

  办法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且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解除合同5个工作日内付清工资

  情况举例:小曾与南昌市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公司迟迟不将工资发给他,一直拖了半年。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生病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

  情况举例:王某是南昌市西湖区某公司职员,因生病请了一个星期假。一星期后按时返回公司,但发工资时,老板却以他没有上班为由,扣除半个月工资。

  办法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其他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医疗期的工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对依法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五、单位扣工资不得超过当月工资20%

  情况举例:小吴等6人在南昌市某酒店当服务员,因不满意老板的安排,一天没上班,导致当天酒店接待客人时人手不够。为此,酒店决定不发他们整月工资作为处罚。

  办法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用人单位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处罚措施】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如: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曝光;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最高可罚两万元;违规欠工资的按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付赔偿金;拒绝劳动部门检查的最高可处两万元罚款;对不支付工资的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等。

  (文/记者郭宁 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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