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公司被判赔偿5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14:47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张蕾)726路公交车女售票员掐死14岁少女,死者父母——清华大学教授晏思贤夫妇起诉民事赔偿一案已由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记者昨日获悉,售票员朱玉琴和公交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被判连带赔偿晏思贤夫妇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3万余元。而相对于晏教授夫妇在开庭时提出的高达3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法院最终认定的只有10万元。宣判之后晏教授夫妇和巴士公司均表示回去商量是否上诉。

  庭审时原告方指出,当14岁的毛毛瘫倒在地时,公交车上另外两名司售人员不但未给与救助,反而将他们扔下车扬长而去。因此他们被晏教授夫妇一起列为民事赔偿的被告。

  海淀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凶手朱玉琴构成直接侵权,另外两名司售人员韩某和吴某对死者也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与朱玉琴共同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但由于两名司售人员是在工作中实施的侵权,属于职务行为,所以二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巴士公司承担。

  虽然法院认可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只有10万元,但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却体现出了丰富的人情味。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晏教授夫妇40多岁才生下独生女儿毛毛。毛毛的意外身亡,使他们从老来得女的大喜,变成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大悲。因此,法院对此事件给他们造成的伤害以及他们提出的300万元精神赔偿的要求表示理解。但是尽管如此,按照现行法律,法院却无法全额支持。

  专家说法

  10万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判少了?

  “最高法院对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有过一个司法解释,但是当中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额,而实际上客观来讲也无法作出规定。”今天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分析说,精神损害是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是一种无形的伤害,无法用金钱进行准确的衡量。所以法院在判决这部分赔偿时掌握着严格的标准。

  佟教授表示,法院在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获利情况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多方因素都要被纳入参考的范围。而该案中10万的结果在他见到的判决中已经算是比较高了。

  案情回放

  死者毛毛是清华教授晏思贤夫妇高龄产下的独生女儿。2005年10月4日下午,他们一家三口在726路公交车上,因两元钱的车票问题,与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玉琴两次掐住毛毛的脖子,致其当场瘫倒昏迷,而公交车开门让他们下车后开走。次日7时,毛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番民事诉讼前,朱玉琴已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死缓,目前正在北京女子监狱服刑。

  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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