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定公务员普通话须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6日09:10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条例》规定,五类人员应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定期达标。《条例》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二)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乡村学校的少数民族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三)师范院校的学生、非师范院校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五)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工作的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培训,定期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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