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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追讨抢救费两级法院两种判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焦点:在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中,政府先行垫支的抢救费,责任方应不应埋单 曾轰动一时的叙永“4·7”充气站液化气泄漏爆炸事件中,叙永县政府及龙凤乡政府在责任未明确前,为抢救伤员先行垫支了医疗等相关费用。事后,为讨回垫支的抢救费,叙永县政府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责任方赔偿垫付款,首开泸州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中,政府不愿冤枉埋单之先河。 诉讼历时1年多,市、县两级法院判决迥异:去年9月,泸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叙永县政府的诉求;近日,叙永县法院在审理该案引发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35起遗留案件时,却认为县政府主张权利的行为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判决相关责任方“给付叙永县政府、龙凤乡政府因救助所垫支的费用55838元”。 事件回放 充气站爆炸死伤者索赔500万 2005年4月7日晚12时,重庆永川运输公司的槽车在叙永龙凤充装站卸液过程中,因液化气泄漏发生爆炸燃烧,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事发后,叙永县政府立即组织抢险并垫资救伤员。同年7月8日,该市安监局认定:永川公司应负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叙永充装站负重要直接责任。2006年,死者亲属和伤者郭某共19人,向泸州中院提起诉讼,向永川公司和叙永充装站索赔500余万元。叙永县政府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要求两责任单位给付因救助伤员所垫支的医疗、护理、丧葬、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泸州中院 政府“诉求”不合法,驳回 庭审中,两责任方均辩称没有过错,不应负责。而对叙永县政府主张的赔偿项目,两责任方均提出异议:作为行政职能机构,事故发生后的施救行为,属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支出的一系列费用中,属无因管理的支出费用,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泸州中院认为,永川公司和叙永充装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两者在事故中的责任份额和行为原因,永川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60%的赔偿责任,叙永充装站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县政府在突发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受害人的医疗、护理、丧葬费等费用,但其向侵权人就垫付的费用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去年9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永川公司和叙永充装站赔偿死者亲属共计272万多元。驳回叙永县政府的诉求。永川公司和叙永充气站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省高院已开庭审理此案,但至今未作出终审判决。 叙永法院 政府维权合法,支持 泸州中院受理的系标的在35万元以上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为此,“4·7”事件中的35名其他受害者,再次启动司法救济渠道,向叙永县法院提起标的为35万元以下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叙永县政府和龙凤乡政府,再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向相关责任方追讨为轻微伤员垫付的医疗费、事故现场清场费等,共计9万余元。 对叙永县政府和龙凤乡政府的诉求,县法院近日作出了与泸州中院迥异的判决。县法院认为:第三人在突发事故发生后,为本次事故垫付费用之行为,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高度责任感,其索赔垫付费用的行为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关于第三人主张由几被告给付事故发生后发放给受害人的慰问费问题,是政府职责所在,该主张不予支持。记者杨元禄 (请图片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 连线审判长 判决依据《民法通则》 泸州中院未支持的赔偿事项,作为下级基层法院的叙永县法院为何支持?法律依据何在?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本案审判长、叙永县法院女法官曾融,她表示:“我们认为,政府以第三人身份维权讨回垫付医疗费、房租费、清场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应支持。而政府对死伤者发放的慰问金、到泸州处理相关事务的费用,属政府的职能行为,所以没支持。” 据曾融介绍,对叙永法院的判决,叙永县政府和几个被告都表示满意,至今均未提起上诉。 连线县政府 垫钱救伤员政府义不容辞 昨日下午,叙永县政府办公室相关人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对泸州中院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表示“不理解,但没办法。政府虽未能讨回为事故垫支的大笔资金,但作为一级政府,在今后的突发公共事故中,还得以人为本继续垫钱抢救伤员”。 法官点评 政府不应为责任人埋单 突发公共安全事故,政府垫付救死扶伤款,该由谁埋单?同一案件,两级法院判决迥异,叙永县政府的维权行为,究竟合不合法?泸州市法学会秘书长、原泸州中院退休高级法官白联洲认为: 在公害、公共安全、特大责任事故案件中,面对责任者未明确、难赔偿,受害者需救济的情况下,人民政府或社会救助机构先行垫付伤者抢救、亡者安葬费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责任感,应予肯定和支持;垫付的费用应当由责任者或享用者偿还,应当赋予垫付者追偿的权利。 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炸一案中,政府并非责任人,不应为此埋单。进入司法程序后,叙永县政府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积极出庭参诉,向有赔偿能力的责任人索回垫付的医疗等费用,符合法律设定第三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政府依法行政、合法维权的明智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