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次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08:28 大河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农民进城务工,工作又脏又累,却不能与城市职工享受一样的待遇——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被拖欠、子女上学无着落……种种政策上存在着对农民工的歧视。在国家没有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群体的专门法律、兄弟省市也没有出台类似地方法规的情况下,我省开创性地制定《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分组审议。

  《条例(草案)》对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保险待遇、子女受教育权利等多方面的权益进行保护,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化体制提出了挑战。

  □记者李敬欣实习生李丽

  立法保护农民工此举属全国首创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孔令晨受省政府委托,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做《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条例(草案)》。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这在全国乃是首创。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70%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达3000多万人,在外从事非农产业的有1700多万,已经成为我省产业劳动者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在城市里干一些城市人不愿意干的又脏又累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不要说同工同酬了,就连农民工起码的权益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如工资被拖欠,保险不办,子女上学无着落等等,这在权利和人格上都是对农民工的一种歧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铁平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说明,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需要大量的产业工人。据测算,我国现在进城务工的农民有1亿多人,我省就有1700万人。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20年,我国将有3亿人的进城务工人员,按照这个比例,2020年我省将有进城务工就业人员3000多万。保护农民工权益,这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处理好农民工与城市各社会阶层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保护农民工权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都非常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省长李成玉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但是,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国家没有出台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群体的专门法律,兄弟省市也没有出台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我省制定《条例(草案)》具有开创性和探索性。

  保护农民工权益挑战二元化体制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条件,同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又制约着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解决,加之目前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都还处在不断健全和变革之中,我省制定《条例(草案)》的开创性和探索性,都不得不触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目前还没有彻底改变的二元化体制,如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工资拖欠问题,劳动时间、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等很多方面形成的城乡不平等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毛引端说,工资是进城务工农民养家糊口的保障,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最关心的问题。农民工遭受种种歧视的原因是什么?是城乡二元化体制。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开始对城乡二元化体制进行改革,但是体制与机制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我省制定《条例(草案)》,很多地方都对目前的城乡二元化体制发出挑战。

  ●挑战之1:

  挑战二元化户籍制度稳定就业准予落户口

  我国的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困难时期,农村支持城市发展特定时期形成的历史产物。持有城市户口,升学有照顾。在招工方面,城市户口也给农民工设置了一道篱笆,如现在很多企业在招工时都要注明如户籍需在郑州市、洛阳市等。现在很多大学生上学都不迁移户口了,户口仍落在农村,作为有知识、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就因为自己出生在农村,就被剥夺了就业权利。委员们提出,应当逐步消除对外来务工人员带有歧视性质的城乡二元化户籍。

  《条例(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公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制度。有稳定住所的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户口迁入。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挑战之2:

  城市基础建设规划今后应考虑农民工

  在以往的就业安排、学校布局、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中,有关部门都是以当地城市居民的人口数来安排布局建设的,农民工用自己的劳动创造城市财富、支持城市建设却被排斥在“规划”之外,这合理吗?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应当统筹考虑务工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挑战之3:

  企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参加工会的权利

  现在在很多企业和一些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都是工会会员,但很多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的大学毕业生,却被拒在工会的大门之外。原因就是该人是农村来的,是聘用人员。

  《条例(草案)》为此特地规定,用人单位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务工人员享受各种权利。务工人员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督。

  ●挑战之4:

  外来务工人员同工也应同酬

  在很多企业,自己的正式职工或者老员工加班都发放加班费,节假日值班领平时几倍的工资,但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却只给日常的工资,甚至加班都是尽义务。《条例(草案)》对同工不同酬的分配制度提出了挑战。

  《条例(草案)》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中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或是住房等支付给务工人员的非货币性收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务工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挑战之5:

  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工资是外来务工人员养家糊口的保障,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常发生,由此引起的农民工跳楼讨薪的报道也屡屡见诸报端。

  为保证农民工能够得到工资,《条例(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保证务工人员工资依法得到支付。

  ●挑战之6:

  社会保险“一样也不能少”

  在以往,企业或者个体业主只给正式员工办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将外来务工人员视为另类,不予办理。《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预期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务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务工就业所在地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各地还应当将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流动性较大的务工人员可以参照务工就业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

  ●挑战之7: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

  现在很多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其借口就是其是外来人员,工作不稳定;或以务工人员是聘用人员而不给缴纳。《条例(草案)》规定,鼓励使用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的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

  ●挑战之8:

  培训农民工国家“负责任”

  农民工也是技术工人。技术从哪里学?国家以前管得不太多。今后对农民工技术的培训,国家不能当甩手掌柜了。《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的领导,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用人单位也必须对从事技术工种、矿山、建筑或者危险品以及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务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挑战之9:

  “卫生福利”应当平等

  单位体检了,只有正式职工体检,务工人员不体检。单位发手套、肥皂,只发给正式职工,这种带有歧视性质的福利,也被《条例(草案)》所改变。《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务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务工人员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规划,并做好随同适龄子女的免疫接种工作等。

  ●挑战之10:

  农民工子女“平等”入学

  最近几年,农民工子女入学受教育的问题,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不少城市学校,不让农民工子女到农民工务工附近的地方和居住的地方入学。《条例(草案)》这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全日制中小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的限制,禁止非法收取费用。

  首席记者张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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