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00元引起争议(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11:1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罚款500元引起争议(图)

  黄女士收到的罚款单据。本报讯 家住西郊三印厂家属院的黄女士给本报热线反映,快到六一了,她去三桥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证时,对方要求她交纳了500元的罚款,但在收款收据上却写着“社会抚养费”,她和家人认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的做法有问题。三桥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求黄女士交纳罚款是按照国家政策执行的。

  黄女士:罚款这样写就不对

  昨天下午,黄女士告诉记者,她上个星期五曾到街道办事处去,计划生育科的工作人员认为她和丈夫领取结婚证的时间比女儿出生的时间晚,要求她交纳400元罚款,因没带钱罚款没交成。昨天上午她又去了街道办事处,结果对方要她交纳2000元罚款,她认为太多,交不起,最后交了500元,但工作人员在收款收据的摘要栏里却写着“社会抚养费”,黄女士认为,交的罚款就应写明是罚款,现在写成社会抚养费,三桥街道办事处这样做有问题。

  街办工作人员:罚款有据可依

  记者随后赶到三桥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解释说,黄女士属于非婚生育,《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因此,黄女士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与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是一回事吗?王姓工作人员坚持认为黄女士就是非婚生育,这个罚款依据是适用的。而对于收款收据上“摘要”为什么要写成“社会抚养费”而不是罚款,王姓工作人员的解释是,以前都叫罚款,未央区出台的相关规定规定像黄女士这样的非婚生育要交纳1000~2000元的罚款,当记者提出看一下该规定时,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出台的时间长了,现在找不到了。

  黄女士:钱交得冤枉

  黄女士夫妇生育女儿时是否未到法定婚龄?是否属于早婚早育呢?记者在黄女士女儿的出生证明上看到,生女儿时,黄女士27岁,丈夫李先生33岁,均已超过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黄女士告诉记者,办独生子女证是考虑以后可能会用得着,因此她拿领的低保金交的罚款,但对方没有给她看相关的罚款依据,还把罚款写成社会抚养费,她和家人认为自己的钱交得冤枉。文/图记者雷县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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