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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告赢侄子收回房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15: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为讨经济利益打官司姑侄法庭相见冷若冰霜》追踪 本报讯 记者郑思琪报道:用五十余年保姆生涯换来的上百万元,倾注在侄儿身上后却换来了冷眼相看。90岁的张咏娴老太太为此专程从香港返回内地,将亲侄告上了法庭。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众多市民的关注。记者昨日获悉,老太太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东莞中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老太太的二侄子张×广应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东莞市麻涌镇建设路25号房屋,退还给老太太。 送房合同还有附加条件 老太太收到二审判决书前的一个多月里,送给侄子的房屋,究竟能不能要回?万一要不回,老太太还能否承受如此沉重的打击吗?这些疑问,一直被读者关注着。甚至,有读者直言,老太太以超低价格,将房屋变相送给二侄子,是签了合同的。而且,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赋予这份合同法律效力。老太太要推翻这份合同,可能性不大。 确如其言吗?这还要看看,合同的生效,是否有其他附加条件。老太太在一审二审中,曾经找来多名亲友作为证人为她证明,自己把房子送给二侄子的前提是,二侄张×广要为她养老送终。但由于老太太一度以为这是“铁板钉钉”不会改变的事实,因而没有与二侄立下文字契约,结果导致“空口无凭”。也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老太太不能证明张×广取得房屋的前提是善尽抚养义务。以此为由,法院对老太太要求撤消合同、取回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的这一说法。 口头约定不影响合同生效 “老太太年届九十,膝下无子,也没有直系亲属可以依靠。”“关系恶化前,老太太每次从香港回来,都是居住在张×广的家里,并多次对张×广提供经济帮助”。“张×广的大哥张×养曾在法庭上陈述,老太太将房屋送给张×广时,明确表示要求张×广承担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表示,从上述的三项事实进行分析,张咏娴老太太以二侄子养老送终为前提赠与房屋,是合情合理的。基于老太太与张×广是亲属关系,因此,双方仅有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文字协议,并不影响抚养义务生效。 而现实中,张×广确实也没有尽到义务。自从矛盾发生后,老太太便搬出了张×广家。尽管张×广在法庭上表示,如果老太太再回到他家居住,他还是愿意抚养老人家。但双方已因打官司彻底“撕破脸”,已不存在共同居住以及善尽抚养义务的可能。因此,张×广便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附加条件。在此前提下,合同可以被撤消,被转到张×广名下的房子也应该退还给老太太本人。 侄子行为有违善良风俗 “尊老爱幼、遵守诺言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获赠孤寡老人的重要财产并约定为抚养人后应履行抚养义务是社会的善良风俗。张咏娴多年来在经济上帮助张×广,并赠与其月租收入达4000元的房产,且张×广实际上已经收取了该房屋近20年的租金。对此,张×广本应感恩图报,好好履行约定的抚养义务,但张×广仅愿意享受权利,而不愿意履行义务,其行为确实与传统美德及善良风俗相违背,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老太太被亲侄子伤透了心 王俊伟 摄 (欧志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