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级高官郑筱萸的死刑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18:19 法制周报-e法网

  湖南六名检察官参与侦办国家药监局原局长腐败案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纸死刑判决,将副部级高官郑筱萸送到了阎罗殿门口。这位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生死在未来几个月之内应该会有定论,但由此案引发的讨论和思考或将绵绵无绝期。

  作为该案的主办检察官之一、被专案组抽调进京秘密办案长达4个月的湖南省检察院反渎局侦查二室主任罗江梅,接受了《法制周报》记者的采访,透露了郑案中不少鲜为人知的细节。

  “他的犯罪事实决定了对他的判决结果。”就在半个月之前,罗江梅和5名同伴一起“战斗”在北京,直到将那位副部级高官送上法庭。显然,他对此案的侦办事实了如指掌。

  本报记者 艾群辉 文/图

  一个神秘而重要的任务

  从风暴中心腾身出来再回到湖南,罗江梅现在一脸的平静与轻松。尽管“战斗”结束已有些时日,这位在湖南身经百战的反渎职犯罪局侦查二室主任并没有忘记过去那4个多月的“专案组生活”。

  2007年1月15日下午,在永州办案的罗江梅突然接到领导的电话通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打算抽调一些人员去北京办一件非常重要的案子,组织上决定安排他去。凭经验,罗江梅知道更大的挑战来了。

  当天晚上,罗江梅作为带队人,和其他5位被抽调的检察官全部紧急赶赴长沙,第二天乘飞机抵达北京。他们都是经湖南省检察院严格把关,从各个市检察院侦查人才库里挑选出来的。

  根据最高检的办案习惯,在遇到重大案件时,最高检通常会在下级检察机关抽调精干力量参与办案。此番如此多的湖南检察官被抽调,正是最高检对湖南检察机关能力和品德的高度信任。

  从那时起到5月15日,罗江梅等6人和其他专案组同志一起,以全封闭的方式办案。

  参与审讯郑筱萸

  罗江梅告诉记者,郑筱萸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侦办。根据国家规定,对部以上官员的查处通常由最高检承担。专案组办案人员由浙江、四川、福建、湖北4省检察院选派,还有最高检反贪总局2人、反渎总局2人,由监察部一位副部长担任专案组组长,领导成员还包括反贪总局的局长、国家药监局纪检组长、反渎总局的副局长,全部人员加起来有20多人。(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按照当时的要求,专案组实行封闭式的管理。办案人员一律不准与外界接触,不准与亲朋好友谈及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做到绝对保密。

  罗江梅透露,办案过程中,他们的主要工作地点在北京,但出差的时候也不少。他们去过上海、广东、海南、浙江、吉林、黑龙江等地调查,去得最多的地方是吉林。

  罗江梅自始至终都参与了案件的侦破,并曾亲自审讯郑筱萸。在办案过程中,郑筱萸的态度还不错,认识到自己给党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犯罪事实决定判决结果

  一审宣判后,有些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有的贪官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都没被判死刑,而郑筱萸受贿仅600多万元就被判了死刑,这是意外还是别的原因?

  罗江梅解释,“他的犯罪事实决定了对他的判决结果。对一个人的判决和量刑,不仅是根据受贿金额的多少,还包括他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的后果。”罗江梅说,“郑筱萸之所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不是一个单纯的受贿问题,而是因为他给党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个损失不是用金钱可以计算的。渎职造成的严重后果直接决定了量刑的结果。当然,他的受贿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为什么有的受贿金额比他大都没被判死刑?主要是因为那些人没有像郑筱萸那样严重地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没有那么大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引起如此大的公愤、民愤。”

  为什么判郑筱萸死刑

  “这个案子最典型的就是情节问题。”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江晓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郑筱萸的受贿数额并不是近年来被查处贪官中最高的,但他的受贿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大乱,使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这才是“最要命的事情”。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受贿犯罪的处罚,情节是重要量刑标准。

  江晓阳认为,虽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但实际上,国家对贪官的死刑更多的是“象征性意义”。当年胡长清、成克杰被处决就产生了很大的教育警示作用。“此次判处郑筱萸死刑,除了法律意义外,还有政治意义,它可能表明了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决心。”江晓阳说。(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曾多次担任贪官的辩护律师的江晓阳说,从长远看,他主张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但现在的确不能小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作用,“我办的大案子,当事人被抓进去后,最怕的还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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