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十分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18:26 法制周报-e法网

  她贿赂徐放鸣为何安然无恙

  本报记者李俊杰

  2007年5月28日,逐渐淡出公众视线的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案被再次放到聚光灯下。与此前不同的是, 公众谈论的焦点不再是案件本身,而是一名叫刘敏的女子以及其背后隐匿的一宗跨国商业贿赂大案。

  此案凸显的一个问题是,根据《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涉案人员“行贿外国公职人员”本 应“视为严重犯罪”。而事实上,刘敏非但没被追究,反而高调升职。如何有效地打击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犯罪问题,预 防下一个徐放鸣事件重现,正深层次地拷问着我国的司法机关。

  权力集中害了徐放鸣?

  徐放鸣案于2006年9月15日一审宣判。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中载明,徐放鸣分四次收受北京诚奥达公司法人 代表韩冰贿赂款总计人民币20万元、美元10.8万元;徐放鸣还三次收受一个名叫刘敏的女子给予的贿赂款,总计美元1 2.8万元,为刘所在企业谋取了利益。法院以受贿总计人民币215.3万余元,一审判处徐放鸣无期徒刑。徐放鸣不服, 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0日,法院二审改判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在论及刘敏向徐放鸣行贿之前,我们还是先了解一下案发前的徐放鸣和他手中的权力。2000年,时年43岁的徐 放鸣升任司长。在外资银行家眼里,财政部金融司代表中央政府这个最大股东管理国有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国有政策性银行 和国有控股
证券
公司。

  实际上,金融司是财政部权力最大的部门之一。金融司的几个处分管不同的业务,如一处主要针对中国

人民银行,二 处管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处管理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机构。在这些职能中,对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转让、清产核资、划转 处置,以及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和统计,还有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磋商、谈判与签约等业务,无不显示出金融司的权 力。此外,金融司还负责拟订外国政府贷款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出 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限额和费率政策,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本报博客地址:http ://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因此,很多人把徐放鸣的落马归结于“监管缺位,权力过于集中”。

  “小”人物的大角色

  在徐放鸣的堕落史上,刘敏充当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而刘敏又是通过韩冰与徐放鸣搭上关系的。

  检方指控称,1999年至2000年间,徐放鸣为商人刘敏所在的企业谋利,刘敏分三次给徐12.8万美元“好 处费”。

  一个细节是,起诉书和判决书中,并未指明刘敏所在的公司名称。

  后据检方查证,刘敏系法籍华裔女子,年近40岁,“其涉案时效力于法国巴黎银行”,在北京拥有一家金融咨询公 司和一家国际贸易公司。韩冰作为两人的中间人,刘敏部分行贿资金通过其转交徐放鸣。

  同一案件中三人命运不同

  同一案件,三个人物的命运各不相同,勾勒出该案颇具戏剧性的另一面。

  就在徐放鸣被检方提起公诉后不久,法国巴黎银行2006年5月24日高调宣布:刘敏被委任为该行中国资本市场 负责人。

  2007年1月12日,因向徐放鸣行贿109万余元,韩冰被起诉至北京一中院,被控罪名“单位行贿”。同样向 徐放鸣行贿的刘敏,却不在起诉之列。

  现在,韩冰仍在接受调查,等待审判,早年风光无限的徐放鸣已身陷囹圄,唯独刘敏安然无恙,并未因牵涉徐放鸣案 而受到法律追究。据接近检方专案组人士称,刘敏未被刑事追究,是因为考虑到外交政策及贸易合作等多重因素。此前的惯例 是,一些企业高管的跨国行贿行为一般仅受行政处罚,而未在公诉之列。(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而事实上,刘敏行贿中国财政部官员一事,由于中国司法机关并未对外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不论刘敏本人,还是其供 职的法国巴黎银行,均未受到法国官方或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任何形式的责任追究。

  跨国行贿案折射制度困局

  刘敏事件曝光后,有人不无担心地指出,这起跨国行贿案所显现出来的制度缺失已日渐突出。

  资深财经人士叶檀评论说,我国司法机关既没有与OECD等有关组织携手反腐,也没有像惩治国内商业贿贿一样惩 治外国在华经商者的商业贿赂,令人惊奇。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对违法者不予追究,必然破坏这一目的的本身。

  目前,中国还不是OECD反贿赂工作组的成员国,这方面的合作还没有完全展开。一个惯用的操作方式是,根据司 法管辖权限,由所涉国提出请求,当事各方协商确定,而仅仅是泛义上的协商制度,给具体执行带来了“软空间”上的不确定 。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就此指出:“一般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制定海 外反商业贿赂法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他举例说,正如OECD制定的《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 序言在论及制定该公约的原因时所述:“行贿行为已是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引起了道德和政治方面的严重忧 虑,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扭曲了国际竞争条件。”可见跨国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鉴于海外商 业贿赂行为极大的危害性,我国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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