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致30人死亡客车坠桥事故责任人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18:59 新华网
重庆致30人死亡客车坠桥事故责任人被捕
资料图片:被公交车撞毁的桥栏杆。中新社发 向江微 摄

  新华网重庆6月1日电(记者 黄豁)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重庆市公安机关1日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张焘、杨宗义执行逮捕。

  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客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发生坠桥事故,致使3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10人重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重庆市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于2007年2月作出“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的结论,并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7年5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迅速开展工作。5月17日,先后将4名嫌疑人抓获,并查清案情。6月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对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

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焘、利民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杨宗义执行逮捕。

  经查:“10·1”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吕富华(已在事故中死亡)曾于2006年3月31日发生一起致使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总队八支队认定,吕富华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吕已不再具备驾驶客运车辆的资格。但由于张焘、杨宗义等人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及时解聘吕,且在2006年5月交通运管部门集中排查公路客运车辆,对客车驾驶员进行摸底登记时,隐瞒了吕曾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致使吕继续违规驾驶车辆,直至“10·1”事故发生。张焘、杨宗义对“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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