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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听证会拒绝透露消费者代表遭质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2日14:27 新华网
资料图片:听证会现场 漫画:听证会 新华网合肥6月2日电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葛如江、熊润频)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物价局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上拒绝媒体采访、拒绝透露消费者代表联系方式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原本是民众参与、民意汇集的听证会,为何要如此遮遮掩掩呢? 物价局和消协拒绝提供信息,听证代表成“神秘嘉宾” 今年4月下旬,合肥市物价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污水处理费调价听证会代表名单,包括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等。其中,8位消费者代表仅仅公布了名字,具体身份以及联系方式没有公开。 听证代表的身份需要保密吗?是谁给听证代表蒙上“神秘面纱”?媒体记者就此进行多方采访,却遭到了拒绝。合肥市物价局更是明确答复,在听证会召开之前不便对外公开代表的联系方式。市物价局叶和章局长对记者说:“听证人员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征得他们同意之前,不宜公开。” 合肥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处长孙朝坤告诉记者,物价部门组织的听证会都是委托市消费者协会筛选消费者代表,相关通知、公告都严格按照程序来操作,很规范。他说,比如这次污水处理价格听证,我们委托市消费者协会选了8名消费者代表,5名旁听人员,这些代表包括政府决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律师、学者、退休工人等,已经具备了广泛的代表性,能够代表普通消费者的意见。如果还有群众对污水调价有自己的看法,可以通过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等渠道反映。物价局、市消协的电话都在报纸上公布了,各种反映渠道是畅通的,没有必要集中到听证会消费者代表那里反映。 听证会召开以后,物价部门仍不愿意提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联系方式。合肥市物价局副局长张新娅一再强调,听证会代表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是隐私,“在社会上公开,有人会骚扰他们,我们还要承担责任。即使记者采访,也需要先征得他们的同意和授权,我们才敢把他们的联系方式给你们。” 记者进一步采访了合肥市消费者协会,并要求了解听证会代表的个人信息情况,同样遭到了谢绝!一位负责人说,我们已将消费者代表登记表全部交给了物价局,你们可以找物价局。 听证代表:我们并不愿意当“神秘嘉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听证代表对公开身份、联系方式等都能接受,恰恰是物价部门认为听证代表应该“保密”。 在听证会召开前,合肥市物价局给听证代表的《会议通知》明确规定:为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听证代表意见的独立性,避免社会舆论对听证代表产生的影响,听证会结束前,不可对外透露听证会有关材料、会议安排等内容,或私下接受记者采访。有关新闻单位记者预约的采访,请安排在听证会正式结束后。 记者几经周折联系到几位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与物价部门一再强调“隐私”不同,大部分听证代表对公开自己的身份信息却并不排斥。 此次污水处理费调价听证会的8位消费者代表之一的李海洋是个退休工人,他性情耿直、热心公益,退休后更是密切关注民生,平时见到不公平的事情都爱管,还曾经参加过近三年的几次听证会。他对物价局自作主张的“保密”行为颇有微词,“我觉得物价局应该公开我们的联系方式。这又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我只是一个普通退休工人,身份、电话没有什么好保密的,当初既然愿意报名当代表,我的这些个人信息就不算是隐私了。” 李海洋认为,公布代表的电话,能听到更多人的意见。“而且说实话,污水处理太专业,很多情况我都不了解,还需要去做调查,只凭我一个人的力量太微薄。”他说,“比如这次我就自己去民政部门了解低保户数量,想以此推算污水处理费用对低保户减免的情况,但是没有找到人。如果公布我的电话,大家有什么想法、建议和我交流,调查也许就会更加全面和顺利很多。” 参加了污水处理费调价听证会的另一位消费者代表叫江宏,是个残疾人,在单位破产下岗后,自己开一爿小店维持生计。他也并不反对公布代表信息。“从我自身来说,公布联系方式当然不会反对。因为我去报名参加了听证会,就是有心理准备要公开个人信息的。我也相信,大部分民众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不会对我个人生活造成困扰。”江宏说。 不过也有极少数的听证代表,对物价局不公布代表信息的做法表示理解。他认为,参加听证会本来是好事,但是有时候对个人来说不一定是好事。尤其在单位上班的,如果被公布信息,可能会被同事或朋友当成出风头。物价局这种做法,也许基于这种考虑吧。 听证应从制度上保证最大限度地尊重民意 自2002年听证制度出台以来,全国各地听证会已经是屡见不鲜。2002年安徽省政府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消费者代表名单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该《实施细则》同时强调“要将新闻媒体引入听证会筹备阶段的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为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有专家认为,《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就应该包括提供听证代表的具体信息,为新闻采访提供方便,以便使听证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是好事,但是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安徽省委党校副教授、省政府立法咨询员汪兴福说,建立听证制度,其本意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一个途经。听证代表作为民意的代言人,其先决前提就是要在会前千方百计、广泛地听取百姓的呼声,汲取百姓的智慧,使自己的发言更全面、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使听证会高质量地举行。因此,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调定价的部门或单位首先要召开听证会,主持方应该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内容、程序等,并留出足够长的时间,让更多的人来关心听证工作,进而更多地了解和搜集资料,以便代表能在听证会上真正发出有见地、又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说,听证会要取信于民,必须消除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实施中的漏洞。听证会组织者要公正“执法”,当好“裁判员”,确保各方意见得到真实准确的表达,听证结果合理合法;申请调价一方要全面、准确地提供信息,不能是有利于自己的因素大肆渲染,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只字不提。 王开玉说,对听证代表的具体身份、联系方式进行“保密”,是不是在人为地给百姓与听证代表的沟通和联系设置障碍?如果真是那样的话,这样的听证会,还不如不搞!有关部门应该明确规定,听证会听证代表应像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那样,在确定名单后,公之于众,打破神秘。如果老百姓想找你找不到,还能奢望你为民众代言吗?!对没有携带民意进场的“代表”,公众有权拒绝其“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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