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7月起征缴 税额上限平均提高一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20:30 新华社

  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 (记者 王宇 李延霞) 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新的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征缴。

  这位负责人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与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且具有强制性特点,因此,根据《条例》规定,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将有利于车船税征管质量的提高。

聚焦新车船税

新车船税7月起征缴 税额上限平均提高一倍

  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详细内容]

税务总局详解车船税

  • 我国对车船税征收的历史可追溯至明清时期
  • 保持原车船税税额下限,将上限提高一倍左右
  • 免征范围:
    •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 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
    •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
    • 已经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缴车船税
  • 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详细内容]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