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学生眼中的犯罪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5:0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冯烨

  2006年暑假,我这个法律系大二学生有幸来到一个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在法官老师的悉心指导下,不仅学到了许多书本外的法律知识,而且透过法院的窗口,更看到了社会的另一个层面,现将这些所见所闻所思所想记录下来。

  一起伤害案 6年诉讼期

  法理是高尚的,条文是冷漠的,而当它们作用于每个鲜活的人的时候,法律就变得耐人寻味且伤感。它每每重复着那个著名的逻辑形式——“凡人皆有死,所以苏格拉底亦有死”,即“罪者当罚”。

  在学校里,在法条上,我学到的是一个个“凡人皆有死”的论断。而今天当我埋首案件的时候,看到的却是形形色色的凡人,他们不是苏格拉底。

  这是一起伤害案件。据我后来的统计,所看案件中十有三四为伤害案件,不过或为致人轻伤,或为致人死亡,真正故意杀人的倒是少数,多为一时激愤而为,不顾后果。

  金园区巫家与游家是邻居。那日游家为自己的院子砌墙,老巫过来言语,遂发生争执。巫家说是游家砌墙动用了他家的砖,游家的证词表示是老巫不服村委会宅基的划分而故意滋事。结果是造成了游妻原氏头部的轻伤。而她的负伤也颇为“壮烈”——当老巫和其子小巫用砖头砸向被打翻在地的老游的时候,原氏冲上前去把老游压在身下!案件中附有几乎事件全过程的照片,被当作老游一方的有力证据,这在其他案件中是绝无仅有的。老游对此事件似乎早有准备,照片上老巫凶狠的表情真实而生动,阴郁的天空和围观村民们整齐划一手插裤兜的姿势烘托出一种纯朴冷漠的气氛。一张照片上老巫威严地站在门口,大特写上叉腰的双手和双眼中透着的蔑视与愤怒,显示着对一墙之隔者彻骨的仇恨。但无论是围观者或摄影者,关注更多的却是从老游发迹中流出、横贯眉梢后又经鼻梁流下面颊的鲜血,在画面中增加了些许悲壮色彩之外,更使他们的说辞显得理直气壮。更具说服力的是原氏头上的伤,虽然曝光过度使其头上那个大包显得模糊,但一纸轻伤害的鉴定报告却足以说明这个村子里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而从那几块砖头落地到今天我看着案卷,已经整整6年。

  从派出所的调查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到检察院重新立案要求补侦;从一审宣判,到继续上诉;从取保候审,再到刑事拘留,直到今天摆在我的面前。老师说,这样的案件也是要相当慎重的,处理不好后果严重。而这个案件确有难度——双方都有证人证词,有的证人甚至为双方作证,签字画押证明上次有利对方的证词是碍于情面所为,却忘了上次证词里签字画押的还是他本人。而更有趣的是,老巫在开始诉讼时坚称是自己动手砸的原氏,与自己的儿子无关,而随着程序的推移,他与其证人的证言又都改称是其子所为。当我颇感疑惑时才注意到,原来其子当时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人们总是在斗争中学会斗争。不过,老巫为了那几块砖是难免牢狱之灾了,毕竟老游照片上的血不能白流,毕竟原氏被打成了轻伤。不知那道院墙是否完工,但这6年来,两边一定“早已森严壁垒,更加众志成城”。

  古时也有两家人为了一道墙发生争执,两家又都有人在京城高就,遂同时发书求援,一方回书“千里捎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

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
秦始皇
”,家人遂将自家的墙移后三尺;另一方自觉理亏,故也让出三尺,于是就有了“六尺巷”的美谈。相较之下定会有人说巫游两家气量太小不识大体。我以为不然。古人的做法是在两家都有人在朝为官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性选择。高洁的名声与社会舆论的赞扬对于他们,比取得那几尺院墙更加吸引人。院墙在当时所代表的恐怕也并不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是声望与威严,当这些价值找到了新的附属品的时候,新的优势就在心照不宣之间达到了。况且不仅使各方利益保值,更使双方在这场数百年前的“囚徒困境”中实现了双赢。而今日情况却完全不同,院墙下面的利益无法在任何角度得到置换甚至弥补。在老巫看来,这是对他三个大女儿和刚上初中孩子的欺凌;在老游看来,这必然是老巫与村干部合谋来侵吞自己的院子。那么下一步呢?当孩子成家时,宅基地的分配是否能够合理,占用耕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否还能对自己家公平,甚至孩子在村里是否还能抬起头来?所有这些都是不可想象的,而又是毕其功于此一役的。所以,那天初中学生小巫所学到的必然不是谦卑与仁爱,而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英雄般地冲上前去,因为父亲的身影远比思想政治课本上责令死记硬背的课文容易理解得多。

  想起了多年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与现实多么相像。都根植于一个轻伤的鉴定,不过那只是一冬的光景,而现实却是6年的春秋。当我们妄图用道德而不是法律来弥合这个伤口的时候,却发现银幕的童话没有实现。法治本身不是暴力与惩罚的象征,而是一种公平正义旗帜下许多智慧方法的集合。

  调解——赔偿救赎罪犯

  金钱考验亲情

  在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而在此之后,法庭一般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从轻判决。在实践中,这对双方都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同时,如果金钱上的努力对被告的罪行是一种缓解的话,其家庭成员往往是会努力相助的。亲情和救赎达到了某种默契。但这并非是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为代价的。在英美等国家,检控方和被告甚至可以达成某种交易,如果被告对一些较轻的罪名完全承认的话,检控官可以对其可能犯有的但又较难调查的重罪免予起诉,这样可以减轻政府的案情调查成本,提高效率,把纳税人的钱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去。而我国的这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在被告人和受害者家属之间进行的。调解也需要开庭进行,只是法官只有一人,开庭时也并不用身穿法袍,只要穿着法官制服即可。法庭上也没有了法警,只有书记员。我就旁听了老师主持的两场调解。

  两场调解几乎同时开始,因为第一场中的两家已经口头达成了协议,只要在法官主持下写成书面文字即可。而另一场还属于草创阶段,颇有点漫天要价和坐地还钱的味道。

  第一场调解是一件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几人在一麻将馆里相遇,口角起来,转而厮打,两被告用金属暖瓶砸向了被害人,致使其颅内出血当场死亡。两家都没有聘请专业律师,而是委托熟人代理,在调解之前他们已经和法院接触过多次了。起初被害者一方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死者的父亲年纪已经很大了,身体非常不好,家里人不敢把儿子的死讯告诉他,就谎称儿子是被强制戒毒去了,不能回来看老人。家里出面的是死者的姐姐。可以想到,每逢过年过节,老人必定会念叨着儿子,希望能早点回家,而每到这时家里的气氛肯定是让人窒息的,而这种气氛会一直陪着老人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两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都非常不好。但由于第一被告人起主要作用,这次调解的成功与否对他的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一被告人的父亲身体也很不好,至今瘫痪在床,主理此事的也是他的姐姐,他姐姐也没有敢把此事告诉老父亲。姐姐所能做到的就是尽一切力量去凑全调解所需要的金钱。为此,她把房子卖掉,与瘫痪的父亲租住在一间小房里。本来家里就有些外债,这一次又求遍了亲戚朋友,最后终于凑足了8万块钱,与第二被告人一起以10万块钱同被害者达成了协议。姐姐说想要见见被害人的家属,但被回绝了。

  法官老师说得对,两方都想尽快从阴影里走出来,这才是协议达成的最大动力。

  第二场调解,是双方第一次坐下来讨论问题。死者是个司机,是母亲的儿子,也是家中四兄弟中的老大。被告是4人抢劫小团伙,其中有两人还没有成年。

  当法官让大家发表意见的时候,被害者母亲的态度很明确:死者是家里的顶梁柱,是全家的生活来源,死亡赔偿金和一家子的抚养、赡养费在起诉书里的要求是40万元,最低不能低于30万元。被告们一听就纷纷表态,还是应该按规定来。法官是很有经验的,把被害者一方叫出法庭单独交流,晓之以理。被害者母亲很坦诚,这老大一去,这几个弟弟还都没有成家,成家的费用还得靠这个钱的。这时,弟弟们全都表现出了一种羞涩的木讷。但法官还是把赔偿砍到一半,让他们把这个作为心理的底线。母亲起初是诧异和不情愿的,但最后还是勉强同意了,但从她的话语里可以听出,她对20万元还是很有信心的。

  接下来是按顺序与被告人一一单独谈话。这比想象得更艰难。除了第二被告比较痛快地同意拿出4万~4.5万元之外,有的被告表示只能拿出两万甚至八千元。看到他们的父母作难的表情,让人感到朴实、憨厚与羞愧、无奈是那么的真实和令人心碎。法官只要一提到能不能再往上加一加,他们的头就会垂得更低,他们会说到今年的收成,会说到那好不容易凑起来的钱还不知道怎么还。他们都是省城近郊的农民,大多靠着几亩薄田过活,有的还和受害者是同村的。其实,又有多少抢劫犯是出自钟鸣鼎食之家呢?即便有,也不会在公路旁拦截那过往的运输汽车了。

  第三被告人的父亲,据被害者一方说已经可以算是他们中的首富了,但他表示最多只愿意出八千元。听到第三被告人父亲的表态时,被害人弟弟们的矜持转换成了亢奋甚至是愤怒,他们开始七嘴八舌起来,说其实他最有钱了;说那父亲自己家里也养着车,是靠着拉尸体来赚钱的,被害人的尸体就是他运送的,据说为了表示歉意,还没有收被害者的钱;说那父亲和被告的母亲离婚了,两边都不想要这孩子;说那父亲有一个“相好”,害怕他们会找到他要钱,把房子和车都改成了那“相好”的名字。

  看到这里,我再回想那父亲刚才痛苦的言语表情,很可能是在有意作秀;他寒酸到让人可怜的穿着,也可能是伪装。他可能是阿巴公,是夏洛克,是葛朗台,是泼留希金。是为了金钱连儿子都可以舍弃的可怜人。

  第二场调解最后还是没有成功。

  不久,第一场调解里被告人的姐姐来法院交款。她是微笑着的,对每一个人,包括我这个实习生。她热情地向每一个人打着招呼,直到最后离去,去等待弟弟的回来,去照看患病的父亲。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5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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