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5:4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胡媛

  2007年3月,今年35岁的王晋(化名)由于河南平顶山各大医院的不积极配合,最终自己希望能在死后捐献身体所有可用器官的愿望,暂时搁置。

  之前,老家在河南平顶山的王晋一直在广东打工。2002年8月,在一次工作中,王晋的右脑出现从未有过的剧烈疼痛,难耐之下他去了广东中山市医院,检查结果:脑底脊索瘤。对这个检查结果,刚开始王晋并不能接受,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王晋才慢慢接受了这个事实,同时他希望自己死后可以捐献身体所有可用器官,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这么年轻的器官一把火烧掉,太不值。”

  为此,王晋委托表哥王书豪来办理器官捐献的事情。得知表弟的愿望之后,2007年年初,王书豪一直在河南平顶山各大医院之间奔波,但是他从医院方面得到的结果都一样: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医院无法提供帮助。之后,王书豪找到河南平顶山红十字协会,协会的答复与医院大同小异。

  一边是自愿捐献者找不到捐献途径,而另一边记者却了解到,目前我国有大约150万尿毒症患者,但每年却只能做50分之一的肾脏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有大量危重病人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

  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人数在急速增长,但器官的供给却只略有增长,甚至趋于稳定。因此,器官的短缺是阻碍器官移植这项技术更广泛应用的关键,为此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希望增加可供移植用器官的供给。

  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也在积极地进行

  深圳曾在2003年8月22日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中国内地第一部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而在人们的翘首期盼下,2007年4月6日,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浮出水面,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仍未提及“脑死亡”

  早在《条例》出台以前,法律界、医学界对器官捐献渠道、脑死亡还有无偿捐献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卫生部、教育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陈忠华教授。

  《法律与生活》:医学上怎样界定脑死亡?这次《条例》中关于脑死亡问题是否有突破性的规定?您怎样看待脑死亡问题?

  陈忠华: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所谓“脑死亡”,指的是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而宣布死亡的标准,其科学性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承认,并且有不少国家为此立法。

  医学上认为,最理想的器官捐献时机在脑死亡之后、心死亡之前。医学上对遗体(器官)的捐献要求很高,心、肝、肾等要在死者脑死亡、其他器官还未死亡之时就提取。错过了时间,捐献器官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但20多年过去了,脑死亡在我国仍然是法律空白。在临床实践中,仍然以心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我认为,这次《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脑死亡”问题,但是实际上为脑死亡认定预留了空间,因为关于脑死亡的认定应该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定,由专门的医学人员加以解释。同时从事移植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参与死亡判定工作。

  从我的角度来看,脑死亡者捐献器官现阶段是合情、合理、“不违法”,因为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我按照国际的标准在做,并没有违反哪一条法律法规。在某些人看来,脑死亡者器官移植合情、合理、“不合法”,这也是正确的,因为的确也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说这样做是“违法”的,是不正确的,说“非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毕竟属于法律空白区,并没有法律可“违”,也没有法可“非”。重要的是应立即填补这一空白区。目前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参照的是国外的惯例。去年11月,卫生部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中国尚未对脑死亡进行立法。因此我现在处境很尴尬,国家还没有对脑死亡立法,我却在进行脑死亡实践,我也曾想过停下来,但是手机上不停接到全国各地患者家属打来的电话,要求捐献器官,我实在很尴尬。

  最近,我手上就有一个很典型的案子。四川成都17岁少女冉婷因为遭遇一次车祸之后,就一直处于昏迷之中。她的父母希望捐献女儿的器官,让女儿的生命以另一种形式得到延续。

  得知冉婷父母的愿望之后,我立即赶赴成都,希望能在协助医院对冉婷进行脑死亡的确定后,帮助他们完成捐赠愿望。然而,医院以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由予以拒绝。冉婷父母让女儿“重生”的愿望就此“搁浅”。

  在我看来,正是这个法律空白,阻碍了四川省首例全身器官自愿无偿捐赠的实现。这次成都器官捐献不成功,是凸现立法滞后的典型案例。

  器官捐献登记渠道亟待落实

  《法律与生活》:像王晋这样希望捐献而找不到渠道的个案可能不止一例,那么新《条例》对器官捐献渠道是否有规定?如果有,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没有,您认为应该如何加以完善?

  陈忠华:这次《条例》对器官捐献渠道并没有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在具体落实上可能会存在问题。因为,现在几乎所有医院都没有接到任何有关设置器官捐献接收部门的通知。

  《条例》对于自愿捐献者如何进行捐献登记、去什么地方捐献、捐献给谁以及怎么捐献都没有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因此出现王晋这样的自愿捐献者找不到捐献渠道的案例并不为奇。

  对此,我认为《条例》有关的器官捐献系统需要配套措施加以完善。在国外,一个完善的器官捐献系统至少是由五个系统构成:宣传登记系统、接受捐献系统、等待病人注册登记系统、分流系统和术后管理系统,这五个系统缺一不可,缺乏任何一个都将会导致混乱。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 物力的投入。其实,对于器官捐献渠道这一块,我们完全可以直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需要任何的创新。

  捐献坚持自愿、无偿原则

  《法律与生活》:器官买卖在很多国家都是被禁止的,我国也不例外,这次新《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器官移植采取无偿原则,对此有人认为对患者家属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也属有偿,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界定无偿?

  陈忠华:《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自愿与无偿是连在一起的,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其实在《条例》出台以前,无偿原则已经成为医院器官移植的“潜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所谓的“无偿”主要是指没有直接的金钱交易,通俗一点的说法是没有金钱进入捐献者的口袋。而我们一般会免费为患者提供火化,对于经济拮据的患者我们会帮助偿还医疗欠费。

  2006年8月1日,陈忠华在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的领导下,与伙伴们成立了中国器官捐献筹备管理委员会,并建立了中国器官捐献网,负责受理中国境内的器官捐献。记者在网上搜索“器官捐献”,出现的第一个链接就是中国器官捐献网。

  陈忠华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处于筹备之中。建立中国器官捐献网主要是为了给自愿捐献的患者一个很好的平台,他希望做一件推动社会进步的事情。

  谈起《条例》的颁布,陈忠华十分高兴,“‘三法一指南’已经实现了‘第一法’。”陈忠华所说的“三法一指南”,是指《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献法》、《脑死亡法》以及《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他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多次呼吁要尽快出台这些法规。陈忠华认为与“三法一指南”配套的器官移植方针是“正规化、合法化、公开化、国际化”的。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5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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