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保费未得到保单肇事司机要赔保胜诉 new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7日07:21 长江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 石言 杨森 刘先超 )15日,竹山县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肇事者和该县一家财保公司共同赔偿5位死者的亲属和3位伤者40余万元。其中,财保公司赔偿18万余元。

  去年12月27日,郭某购买了一辆新车。12月31日,他在竹山一财保公司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时,财保公司一业务员张某收取保费后,出具了一张便条,未签发保单。

  今年1月1日上午,郭某驾车与一农用车超车时发生刮擦,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

  在庭审中,郭某要求财保公司在20万元保险责任内赔偿保险金。财保公司认为还未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并未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财保公司业务员给郭某出具保费收据属职务行为。依保险合同的交易惯例,张某应当是在郭某向他表明投保意思后,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达成相关协议后才收取保费的。否则,张某不会收取郭某的保费。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在保险公司,而不在投保人郭某。

  因此,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同时,该保险属责任保险,财保公司应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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