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救灾资金10日内发到灾民手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16:26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6月19日电 (记者冯丽)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江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江西省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救灾应急资金必须在10日内发到灾民手中。

  按照《规定》,当地区市、县(市、区)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通过自身努力无法解决困难时,可申请省、市予以支持。灾情紧急时,可直接由县级民政部门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拨付救灾资金的申请。

  为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快资金拨付速度,设区市接到省级拨款后,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此外,各地要设立救灾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当地民政部门应负责回收,以备再用。救灾款物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并将使用结果告知捐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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