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子如何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19:21 《法律与生活》杂志

  生活情景

  小华与丈夫是经人介绍结婚的,婚后不久因为感情不和,最终双方决定协议离婚。由于是自愿离婚,因此,两人对孩子抚养、家庭财产、共同债务等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但却为房屋产权的分割闹得不可开交。两人现有的住房是婚后共同购买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究竟应该怎样分割却存在分歧,双方都不想放弃此处房产的归属。事情走入了僵局,原本紧张的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物权法中找答案

  离婚本身是一件复杂而又很现实的事情,尤其是遇到财产的分割纠纷的时候。由于房产的特殊性,最终只有一个当事人将得到房屋的所有权,而房产作为生活的必备财产,日后又存在增值的可能性,所以离婚的时候双方争执得最多的就是房子。

  本故事中的这对小两口,对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谁也不肯退让,究竟怎样才能顺利解决房产的分割问题,保证每一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呢?《物权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小华与其丈夫对于房产的分割未达成协议,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分割时最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由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获得补偿款。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行分割时,首先应当依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只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分割方式“竞买”,“竞买”作为作价补偿的一种方式,是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共有物分割案件,尤其是夫妻共有财产、遗产分割案件中普遍采用的处理措施。所谓“竞买”是指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自愿竞价的方式,由出价最高的当事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依照其共有份额比例取得共有物的价款的共有物分割方式。“竞买”的法律后果是由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并由该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给予补偿。举个例子,对于价值10万元的房产竞买,双方可以以10万元起价竞价,以1000元为一个竞价点,逐步竞价,最终由一方以13万元竞得房屋产权,按房屋的一半价钱补偿给另一方6.5万元。

  无论是采取哪一种分割方式,分割共有物时应遵守以下的原则:(1)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以及隐匿的赃款、赃物当成共有财产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过协商决定,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3)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共有人之间事先订立合同,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则各共有人应依合同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关于本情景中的离婚案件,小华与其丈夫没有就如何分割房产作出约定,所以他们应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由于房产不易采取实物分割,而房产的价值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因此建议法院采取“竞价”等其他作价补偿的方法,由一方获得房产,一方获得补偿金,确保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

  温馨提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如果生活中想要避免离婚时财产方面的纠纷,简单的方法只有一个,事前进行财产分割的约定。

  (选自《身边的物权法——解读80个百姓热点问题》,法律出版社出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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