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个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1日11:42 民主与法制时报

  律师刘洋以个人名义诉讼追索跨国流失文物,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该案6月22日在洛阳正式立案。

  尽管该案诉讼困难重重前景难料,但刘洋开启了中国个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序幕,为中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工作提 供了新的途径。

  □杜涛欣金明大

  本报记者郭新磊发自河南洛阳

  

  “终于立案了!”2007年6月22日下午3时,蒙蒙细雨中,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京剑律师事务 所律师刘洋如获至宝地握着那张50元的案件受理费收据,亢奋不已。

  6月25日下午,刘洋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当女书记员撕下那张缴费通知单,“我的热血直往上涌”。这 次的成功立案,意味着自己5年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更意味着自己追索海外流失文物计划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

  “这不是一个孤立的诉讼”

  刘洋为之激动的案子,是一起“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案”。案中,刘洋以个人名义起诉一名住在美国的西班牙裔男子, 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以非道德手段从中国洛阳市龙门镇龙门石窟里掘取的两颗佛首。

  由于以个人名义通过诉讼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在国内尚无先例,因此该案被称为中国“个人诉讼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第 一案。

  刘洋称,今年年初,该名被告男子在美国某收藏家协会陈述,自己的先辈上世纪30年代在中国期间,曾花钱唆使洛 阳市龙门镇当地农民,从龙门石窟里掘取了两颗佛首,后辗转运到美国存放至今。现在该男子要求对这两颗佛首的价值进行鉴 定,并委托有关机构出售。刘洋获悉此事后,立即委托当地私人侦探,查明了该男子的身份、住所等情况,并在该国找好了愿 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

  今年6月16日,刘洋向龙门石窟所在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非法持有 的、以非道德手段从龙门石窟里掘取的该批文物;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刘洋告诉记者,基于“中国人告外国人追索文物”的特殊案情,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立案之前,洛 阳中院民五庭(涉外庭)刘庭长与刘洋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了案情,并与同事充分讨论,多方听取意见。为慎重起见,洛阳 中院还请示了河南省高院,最终才于2007年6月22日下午正式立案。

  刘洋的诉状长达4页,对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身份确定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做了详细阐述,他同时还向法院递交了 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有关司法文书送达规定、有关判决和裁定书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做出裁定由本 案当事人向被告所在国法院申请执行。

  刘洋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他向法院递交的材料还包括一份诉讼计划书,“这不是一个孤立的诉讼”,这是 他的国外流失文物追索计划书中的第一例。作为中国“个人诉讼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第一案”,“我希望以此开启中国个人追索 海外流失文物的序幕”。

  个人5年追索之路

  今年52岁的刘洋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目前是北京京剑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执业律师。

  刘洋也是一名文物收藏爱好者,他耳闻目睹了许多有关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的悲怆故事,尤其看到圆明园、敦煌石 窟、龙门石窟内的断壁残画,他更加心痛不已。他想,一定要让这些流失海外的文物回归中国,如果可能,他要为此做点什么 。

  直到2002年的一天,一位国外的朋友告诉他这样一个消息:一位埃及的律师,以个人名义起诉英国大英博物馆, 追讨埃及流失在外的文物。“这个消息给了我很大的启发。”身为律师的刘洋决定发挥专业特长,也通过诉讼来追索流失海外 的中国文物。

  刘洋从此开始广泛查阅资料,学习研究文物知识,收集流失文物信息,并专心研读国际国内追讨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追索文物做法律方面的积极准备。同时,他还与一些华侨团体和个人信息员取得联系,随时掌握流失文物的动向。

  其间,刘洋奔波世界各地,先后拜访了英国汉学家格灵姆先生、凡尔纳大律师和高斯勋爵,请教了香港旷家贤律师及 俄罗斯的普里托夫教授,向中美收藏协会秘书长黄正及等人、国内同行及考古界专家寻求帮助,解决了涉案诸多问题。

  刘洋总结5年来“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难忘经历,感慨万千:

  2002年,成立了“海外流失文物民族尊严·追索”办公室,由此踏上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漫漫征程。

  2004年,完成了关于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诉讼可行性被告》,向业内人士广泛征集意见时,结果备受同行的肯 定。

  2006年,完成了《国外流失文物追索诉计划书》,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制定了详细的诉讼计划和行动指南。

  2007年6月16日,终于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他《国外流失文物追索诉计划书》中的第一份诉状,正式 追索流失在美国的来自龙门石窟的两颗佛首。

  2007年6月22日,该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刘洋通过诉讼追索海外流失文物行动迈出了重要一步 。

  “不成功,则成仁;若成功,乃大善!”刘洋对自己的行动满怀信心。

  “我作为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刘洋告诉记者,这次立案之所以来之不易,是因为案中诸多因素存在争议,从递交诉状到正式立案,洛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做了很多工作。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我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刘洋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文物属于国家财产,他个人作为原告因 此很受质疑。

  对此,刘洋解释,我国国家财产全体公民共同共有,对任何一个侵害自己共有财产权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 挺身而出维护权益。另外,我国民法的原则是“法无禁止不为错”,我国民法并没有规定个人不能当国家财产的原告,所以, “我作为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我认为提起诉讼最合适的主体是各地的文物管理和经营部门。”刘洋说,因为他们在精力、财力、知识、证据、渠 道方面更具优势,更有利于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

  关于诉讼时效,刘洋认为不管从法院方面还是从文物本身,“都不成问题”。法院方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文物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 间的限制。而龙门石窟是上世纪60年代才交给有关部门管理,之前属于“未授权”的情况,因此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6月28日,龙门石窟管理局工作人员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证实,龙门石窟管理局是龙门石窟现在的管理和经营单 位,成立于2003年,其前身是龙门文物保管所,是1963年9月“洛阳人民委员会”划定龙门石窟保护范围时成立的, 在此之前,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经营龙门石窟。

  另外,关于诉讼证据、被告身份确定等问题,刘洋都做了充分的准备。

  虽然刘洋准备充分,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法官表示,尽管已经立案,但此案无论是程序法还是 实体法上来说,都是一个全新的诉讼。其中涉及到诉讼时效、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身份确定以及法律程序等诸多障碍。可以想 见,这起诉讼的难度仍然不小。

  刘洋的行动得到了家庭成员的支持,25岁的儿子刘彻两年前从海南大学毕业后,一直跟在他身边,帮他收集资料、 整理文件。

  “同行们都说我的诉讼是‘拓荒之举’。”刘洋振奋地说,不管怎么说,他个人认为本案意义很大,他们父子齐上阵 “绝对值得”。

  首先,此案有判例意义。如果此案胜诉,作为一个完整的判例,将具有重大的判例意义,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 了重要参考。同时,可以引起“普天下效之”之效应,会有更多的律师加入进来,诉讼追索海外流失文物。

  另外,此案还有重要的现实警示意义。如果本案胜诉,将告诫违法的文物市场和不法分子,“文物非法流失到国外并 非一了百了,文物到了市场并非进了保险箱”,将来照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追索。与此同时,还可以抑制国外文物贩子哄 抬中国流失文物价格的行为,这样,即使国家赎买,我们也可以用同样的钱换回更多的流失文物。

  刘洋对此案的态度是“全力以赴”:也许案件审理或执行会遇到障碍,也许自己可能败诉。但他依然会尽力去做,因 为如果中国人都不去诉讼,那就永远没有结果。

  对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认为,此案如果成功,必将成为我国公益诉讼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法院司法实践 的一个有益尝试。

  流失文物

  追索期待新途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被劫掠,以及盗掘、盗凿、不正当贸易等非法和不道德的 方式,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其 中国家一、二级文物有100余万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则是另一个数字: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件,而民间收藏 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

  国内某著名文物专家告诉记者,就目前而言,面对非正常手段流失的文物回流主要有三种形式:回购、捐赠和追索。 回购是目前比较常用的市场手段,以捐赠方式回流的文物不乏先例,而其中最难以成行的文物回流方式就是依法追索。

  文物专家说,虽然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归还、偿还历史性民族文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 约,但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依然困难重重。这些公约有:《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 公约》(1970)、《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国际统 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等。

  由于文物占有国多为发达国家,他们一方面不承认目前对他国文物的占有为非法,另一方面又辩称文物是整个人类历 史的文化遗产,文物的收藏不应有国界之限。同时还声称他们的

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先进,能够更好地保存这些文物,如果把 文物归还给原有国,由于落后的技术和管理,将使文物遭受进一步的损坏。这些都人为地给文物返还设置了重重障碍,再加上 历史与政治的原因,文物的回归路途漫漫。

  “我国政府虽然从未放弃追索,但由于种种原因,仅依据相关国际公约是不容易运作的。”文物专家说,2002年 ,“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启动,成功购回一些文物,这其中就包括2005年龙门7件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然 而,国家每年5000万元的财政划拨,对于我国大量海外流失文物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如何更高效地追索海外流失文物 ,需要有关部门拓宽思路,开辟新的追索途径。

  “刘洋的行为无疑开了条新路。”这位文物专家认为,刘洋的行为是我国民间依法追索流失文物的一个有益尝试,为 民间组织及个人追索国家流失文物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国家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提供了重要参考。本版摄影郭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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