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案不属黑社会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0:20 东南快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就“黑砖窑”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黑砖窑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刘冀民指出,“黑砖窑”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不一样的。第一,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一种恶势力。

  刘冀民分析指出,第二个不同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影响力是开放性、放射性的,而不是封闭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性的,就是在点内,黑砖窑内,对特质的民工实施犯罪行为。

  刘冀民还分析说,第三个不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波及面大,往往给多数群众造成一种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不稳或者混乱,黑砖窑案不具有这样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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