贻误事故抢救最高罚5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1:4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徐春柳)国家安监总局昨天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事故发生单位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矿主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明确事故迟漏报认定情形

  据介绍,《规定》的制定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了事故迟漏报和谎瞒报的四种认定情形。分别是: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影响调查罚款上限500万

  《规定》指出,事故发生单位不应有谎报或瞒报事故;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

  《规定》称,如出现以上情况,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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