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2:4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郭爱娣)面对同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有时会开出数额不同的罚单,这种“凭心情”造成的“同案异罚”的现象将有望避免。昨天,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透露,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获市长办公会原则通过,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该办法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该办法制定相对应的、不同档次的处罚标准。也就是说要把原来划定的处罚档次细化,并要向社会公布。如果各部门不制定自己的细则,随意处罚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而对于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则可从重处罚。

  -链接·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2.选择行为方式;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4.对事实性质认定;5.对情节轻重认定权;6.决定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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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可减少处罚随意性

  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处罚有“尺”可依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行政处罚幅度又不可能对每一种处罚行为都规定得很具体,比如根据有关法规,散发小广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30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那么具体执法中到底罚款多少,如何合法又合理地行使处罚权,这就是此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要解决的问题。

  周继东表示,这个原则性的标准旨在细化统一处罚尺度,从源头上防止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处罚的随意性,是给行政自由裁量权立了个“规矩”。

  附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内容

  较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较轻行政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7.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人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受他人威胁、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

  5.其他可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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