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不具“黑社会”特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山西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社会关注问题释疑

  山西“黑砖窑”案的审判全国瞩目。昨天,60多家境内外媒体云集太原,参加由山西省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院副院长刘冀民就社会舆论关心的众多问题,逐一释疑。

  如何保障受害者的索赔权?

  昨天公布的7起案件审判情况,多数没有涉及受害民工的赔偿问题。如何保障受害者的权利成为记者关注的焦点。

  对此,刘冀民表示,“黑砖窑”案件有大批的民工成为受害对象,进入司法程序后,有关法院在第一时间通知了相关受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前通知了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对已经到庭的给予了充分的提问、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发言机会,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他同时指出,由于案件涉及被害人较多,分布较广,解救以后这些受害人大部分回到了原籍,也有可能回到原籍以后又出去到其他地方打工,所以寻找他们很不容易,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通知发出后至今仍有部分被害人未提起或未回应参加诉讼。为了既保证被害人的权利,又不影响到刑事案件的正常审判,根据法律规定,涉案的刑事部分审判后,同一审判组织将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充分保障他们享有的一切权利。

  “黑砖窑”涉案人员如何定罪?

  刘冀民说,发生在临汾、运城这些“黑砖窑”案大部分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主要是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让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益,从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等方面全面衡量,判强迫职工劳动罪更准确。但是实事求是讲,这种行为限制了人身自由,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

  为什么不是黑社会性质犯罪?

  刘冀民指出,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四个特征:第一,在组织结构方面要具有稳定性、严明性、人数较多的特点。第二,在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势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又用于犯罪行为。第三,犯罪行为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第四,要对一定的区域形成垄断。

  刘冀民分析指出,通俗点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和“线”,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个“点”,就是承包经营者在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一种恶势力。

  第二个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的波及面、影响力是开放性、放射性的,而不是封闭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性的,就是在点内,在“黑砖窑”内对特定的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民群众造成侵害。

  刘冀民还分析说,第三个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波及面大,往往给多数群众造成一种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不稳或者混乱。“黑砖窑”案不具有这样的特征。

  本报特派记者 崔朝阳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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