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将从小区地下穿过引发民告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2:08 法制与新闻

  李然/文

  【庭审现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人口及私家车数量的急剧膨胀,路面交通压力日益沉重,发展地铁成 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的首要选择。江苏省南京市继地铁1号线开通运营之后,地铁2号线正在如火如荼的建设之中。按规 划,这条线路须从南京市金基唐城小区地下穿过。小区居民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采取维权行动,在阻止有关方面施工的同时 ,还将南京市规划局告上了法院。

  市民们为什么要抵制公益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呢?

  地铁要从楼下穿过

  许女士在江苏省某厅级机关工作,2004年9月,她在位于南京市秦淮河西岸的金基唐城小区三期买了房。如今, 该地段的

房价已飙升至每平方米1.1万元,而且是有价无房。

  2006年10月底的一天深夜,许女士和丈夫刘某被楼下的吵闹声所惊醒。夫妻俩当即穿衣下楼,发现已有许多居 民聚集在小区广场上,物业公司的多名保安正和一批突然闯进来的施工人员交涉。许女士和丈夫经打听方知,吵闹声系南京地 铁2号线的施工人员擅闯小区拔桩所致。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人员最终被业主们轰出了小区。

  “地铁拔桩为什么要在小区内进行,小区内又有什么桩好拔?”回到家后,刘某怎么也睡不着了,他找出当初和开发 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细看,发现里面附有一张小区的总平面图,后面还特加了一行文字说明:项目因分期建设,如总图调整 ,依照上级政府审批为准。

  天亮后,刘某赶到南京市城建档案馆查阅相关资料。这一查不要紧,刘某发现了一个惊人秘密:地铁2号线要从自家 楼下穿过!

  刘某还了解到,金基唐城小区三期最早是一方水塘,后建起了南京锅炉厂。考虑到地质状况较差,建厂房时施工人员 在地下打了很多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水泥桩。因地铁施工遇桩,所以才出现施工人员前来拔桩的事。

  刘某当即把自己的发现通报给了全体业主。获知情况后,业主们都感到很紧张:“地铁从楼下穿过,会不会对建筑物 造成影响?会不会威胁我们的安全?地铁行驶产生的震动和噪音会不会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

  2006年11月3日傍晚,地铁施工人员又一次来到金基唐城小区作业。当业主们陆续到家时,一棵大树已被连根 拔起。业主们立刻行动起来,施工人员再次被赶走。为了防止施工人员再次闯入,经全体业主商量,金基唐城小区专门成立了 一个“应急小组”,熟悉地铁规划、施工等工作的吴某被推选为组长。

  随后,吴某找到了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出具承诺函:不管地铁施工人员如何拔桩,如果房屋出现裂痕或其他质量问题 ,开发商应给予业主赔偿。

  开发商答复称,他们并不知道地铁要从小区地下通过,因此不能给予赔偿保证。

  吴某清楚地记得,他于2004年7月买房时,

售楼小姐介绍说,楼盘离地铁很近,交通很便利,这说明开发商知道 这里要建设地铁。于是,吴某和应急小组的其他成员来到南京地铁大厦,想找地铁指挥部的人问个明白。但是,他们被拒之门 外,只有一个自称“副总”的人出来告诉他们,一定会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2007年2月,地铁方面派人和业主们谈判。地铁方面称:地铁2号线是市政重点工程,希望居民们给予理解和支 持。

  除了大道理,地铁方面没有作出相应的具体承诺。而金基唐城小区的业主们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承诺和相应的补偿措 施。谈判最终不欢而散。

  业主状告规划局

  金基唐城小区的业主们清楚,面对这种局面,他们必须寻找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随后,业主们选出的“智囊团”开始着手研究地铁2号线的规划。“智囊团”经过分析,认为地铁2号线的规划是错 误的,不应该从居民楼底下穿过。

  就在这时,地铁2号线施工段突酿事故:由于施工塌方导致

天然气管道断裂引发大火。

  2007年2月下旬,业主们选出许女士及金女士作为代表,正式起诉南京市规划局,并将小区开发商列为案件的第 三人参加诉讼。2007年2月26日,她们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不久,法院正式受理了案件。

  两名原告诉称:南京市规划局所颁发的宁规河西建筑[2004]0016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 金基唐城小区三期全部建在南京地铁2号线地下隧道上方。被告的批建行为致使金基唐城小区4幢建筑主体全部座落于距离地 铁隧道结构5米的范围内,最近处甚至不足1米。由于河西地区地质条件差,上述批建行为不仅会造成地铁施工和运行中的安 全隐患,更给金基唐城小区4幢楼的业主的房屋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地铁开行后产生的震动、噪音还将影响小区 居民的居住环境,严重侵害了原告等业主的利益。在明知地铁规划在先的情况下,南京市规划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 定,应予撤销。

  在业主们看来,只要法院判决规划局败诉,金基唐城小区三期就属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自然不能销售,已经销售的 必然要退房,业主的损失由开发商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消息传出,在南京市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强烈关注。2007年4月21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对案 件进行审理时,众多市民到庭旁听。

  庭审中,被告南京市规划局辩称:金基唐城小区原为南京锅炉厂原址的“退二进三”开发项目。南京金机房地产开发 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立项,被告于2001年4月30日发出该项目规划设计要点,金机房地产 开发公司于2002年4月8日向被告申报了第一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该公司更名为南京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于2004年2月17日审定了该公司的设计方案。该公司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持有关材料向被告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 请,被告经认真审查,于2004年4月14日核发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核发上述争议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 为严格依照法定的依据和程序,其行为并无不妥。该项目与地铁隧道之间的竖向距离不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地铁 2号线地下线型走向与本案规划行政许可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与原告诉讼请求无关。据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本案第三人、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两原告在购买商品房时,第三人并不存在欺诈和隐瞒的情况,而是很明 确地标注了地铁的位置。被告的规划行为并无不当;第三人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的, 是合格的房屋。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对案件作出判决。休庭期间,合议庭法官到金基唐城小区作了实地观察。

  2007年5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 查,地铁隧道与小区建筑物的竖向距离不属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地铁规划行政许可行为与本案原告居住小区的规划 行政许可行为系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地铁建设规划的行政许可行为侵权,而要求撤销原告所购居住楼房的规划许可行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认为其居住建筑物因地铁建设导致存在安全隐患,不属本案行政行为所涉范围。被告颁发[2004 ]0016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 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应平衡利益关系

  案件宣判后不久,南京地铁2号线再次发生隧道滑坡事故,致两人死亡。获悉消息后,金基唐城小区的众多业主经过 集体研究,最终决定支持两名原告上诉。随即,两名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金基唐城小区的一名居民接受采访时称:根据2005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轨道交 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不得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进行空中施工作业。轨道 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因此,业主们对官司最终胜诉持乐观态度。

  目前,原告所在小区的业主仍不允许地铁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拔桩,双方仍在僵持着,地铁施工继续受阻。

  另据悉,此案是南京首起因城市地铁建设引发的行政诉讼,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南京某基层法院一名分管行政审判的副院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地铁不同于地上机动车辆那么灵活,尽管其隧道大多沿 地面主干道延伸,但要让其不从建筑物底下穿过显然是不可能的。尽管权威机构认定地铁穿越建筑物底下不构成安全及环境隐 患,但市民普遍不相信。

  南京大学法学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认为: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改善,追求安全、舒适、无噪音等高质量生活的 愿望愈来愈高,所以,地铁从小区地下穿越,业主们自然是不愿看到的。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这类纠纷将会增多,带有社 会公益性质的各项工程建设的麻烦也就更多。如何既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又能最小限度地损害私人利益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将考验各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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