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事记:制定实施新草原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12:08 新华网

  1983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区试行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为了改变草原使用上的“大锅饭”状况,规定“可将草原的使用权承包给所属的基层生产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落实草原管理、保护、利用、建设的责任制,使其同牲畜的承包责任制统一起来”,“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内蒙古有13亿亩草原,约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70%,其中可利用草原10亿余亩。由于在草原管理和利用上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状况,滥垦、滥牧、滥占草原现象严重,致使草原大面积退化、沙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经过3年多的工作,在全区12个盟市的64个旗县试点后,制定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条例》重申:草原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一律禁止买卖、变相买卖和转让。同时规定:把现行单一的草原全民所有制改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的草原,是指国营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草原和尚未开发、利用的草原。集体所有制草原则为人民公社生产队所属范围经营管理的草原。

  《条例》还规定: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落实到草原上的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基层生产单位和联户组或个体户,使牲畜的所有制和草原的所有制一致起来,从根本上改变“草原无主,破坏无妨,违法无罪,牧民无权”的状态,加强对草原的法制管理。调整草畜关系,实行“以草定畜”,管好、用好和建设好草原,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条例》试行后,自治区各旗县将普遍划清行政界限和草牧场界线,落实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政府发给所有证和使用证。各公社和生产队还制定了保护、管理和建设草原的具体规章制度,因地制宜规划林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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