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副检察长:规范特殊侦查手段使用条件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01:4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李静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日前表示,应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和特殊侦查手段以及其使用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使之运用规范化、法制化。

  朱孝清是在公安部法制局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办的完善侦查程序研讨会上做上述表示的。为完善侦查程序,他还透露,将增加强制措施种类,如指定地点居住、停止公职、没收身份证、出境证件等,同时要强化证人保护,使证人能够大胆作证。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朱孝清强调,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该对其家庭情况、未成年人一贯表现、家庭或学校是否具备取保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估,然后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如认为需要逮捕,除应提供其犯罪事实证据外,还应提供其必须逮捕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目前特殊侦查侵犯人权难认定”

  与会专家称,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

  本报讯 (记者 李静睿)作为上述会议的特邀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昨日表示,现有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性,致使目前技术和特殊侦查手段对基本人权的侵犯难以认定。

  目前对技术和特殊侦查手段做出限制的主要为《国家安全法》和《检察官法》,然而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范畴外,并无细化规定。陈卫东称,目前公安和检察人员一般会将技术和特殊侦查手段所得的证据加以转化,“这样就很难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

  陈卫东建议,有必要将秘密侦查合法化,列入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但秘密侦查合法化只能限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犯罪、组织犯罪、恐怖犯罪和毒品犯罪等犯罪中,此外还要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侦查机关经授权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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