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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严惩哄抢财物等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9:44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除了采取救助、控制、保障、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哄抢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二审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除应强调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外,还要强调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做好基础性的防范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吸收这一意见。草案三审稿据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相应的条款: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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