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仍需经仲裁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02:0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尽管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有时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但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是延续了“一调一裁两审”这个程序。

  “现行处理程序已被广泛接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称,此前在征求意见中,有人建议将现行的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修改为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

  对此,信春鹰表示,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不宜轻易否定。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

  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和诉讼依据不一致影响仲裁效率

  资料显示,目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程序周期过长,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问题,而周期长的案件主要是少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极端个案有长达19年的。

  由于仲裁和诉讼适用的依据不同,造成了仲裁结果和诉讼结果不一致,当事人仲裁之后必然提起诉讼。根据调查,仲裁和诉讼结果不一致率上海维持在20%至30%,济南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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