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国企负责人工资不得高于职工6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08:16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栋 实习生 张玲) 山东省政府最近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确定。这是记者昨天电话采访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获悉的。

  该《意见》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挂钩。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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